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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立即对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公斤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 二、调查处理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公斤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但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现象,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其肾脏外观贫血,表面有小米粒大小不等的坏死灶,凡坏死灶处有轻重不一的凹陷。切开肾盂,可见切面呈现出血、瘀血、肾门严重瘀血、出血。该猪肉被查处时,已售出60.5公斤,售肉款414.4元。 另又查明,高某屠宰的猪收购自濮阳市区某养猪个体户,收购时该猪发烧、不食,已发病4天,注射安乃近和黄金一号,疗效不明显。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组织兽医检疫监督专家小组鉴定,综合判定该猪及其产品符合猪瘟的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认为高某经营的猪肉是染疫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5月31日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下达了(濮区)动监罚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高某未售出的病猪肉4.5公斤和猪肾脏1个,予以销毁处理;责令高某收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病猪肉6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罚决定。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于10月16日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得到执行。 三、法理探讨 1、《动物防疫法》虽然提出了染疫动物产品的概念,但如何鉴定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定的主体应该是独立设置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无此机构的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常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参加,参加的人员应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检疫机构本身不宜作为鉴定主体,因为,检疫机构既检疫又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公平。关于鉴定的方法和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兽医感官指标,因为国标GBl6549—l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都是采用感官指标。只有发生恶性传染病及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才用实验室检验方法确定。 2、就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高某该不该承担《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意见不一。笔者认为,高某出售的猪由于是染疫动物产品,其屠宰过程中的污染、销售后疫源的传播都对养猪生产造成了威胁,其出售染疫动物产品获得的收入属非法收入,理应没收。检疫单位为其加盖合格“肉检验讫”印章,属于动物检疫员的误判,在高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过程中,属于减轻的情节,因此,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只没收违法所得,而未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3、笔者认为此案例造成染疫动物产品(猪肉)上市出售的主要原因是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不到位,宰后检疫把关不严。按照《动物防疫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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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将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千克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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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介绍 自1996年8月1日漯河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以来,全市基本杜绝了非定点屠宰检疫猪肉上市,使上市猪肉的卫生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检疫工作的重点由当初的市场检疫逐步向监督检查过渡,并向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转变,定点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日趋完善。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商贩,私屠乱宰,逃避检疫。1997年7月16日上午,漯河市动物检疫站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在漯河市区铁东农贸市场的早市例行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生猪肉经营户张某、赵某、闰某、李某所销售的猪肉皮肤上印有检疫验讫印章与定点屠宰检疫专用印章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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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1999年12月2日,濮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到濮阳县红旗路进行市监督检查时,发现卖肉户马海棠经营的猪肉36.5kg,盖有该县食品公司定点屠宰章和河南JC03号肉检验讫印章。因验讫印章数码周围带有方框,怀疑是假章,随即对该肉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全措施,经过鉴定该肉上的肉检验讫印章确实是假章,且无检疫证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经调查,马海棠曾于1999年11月10日出售猪肉35kg,没有检疫证明,但盖有假肉检验讫印章,获收入224元。这次查处时,猪肉还没有出售。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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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与处理2002年3月18日在接到河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病死鸡经营案情通报后 ,濮阳市兽医卫生检验所和南乐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联合对南乐县城某冷库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结果发现 ,南乐县李某承包经营的冷库中存放有没有检疫证明、疑似病死白条鸡6000千克。濮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立即对该冷库存放的6000千克白条鸡采取了留验、抽样的行政强制措施 ,下达了豫濮动监强字第200203号、200204号强制行为决定书 ,并决定立案处理。2002年3月18日濮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南乐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经调查认定是 :当事人李某承包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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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查处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时,依照《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规,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采取立案处理的办法,有效地打击了逃检、拒检等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的违法行为,捍卫了法律的尊严。1案例介绍1999年6月20日早上7时,洛宁县监督员在对县城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体猪肉经营户徐某正在出售无检疫证明猪肉。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当即责令徐某停止经营,到县定点屠宰检疫点接受补检,徐某拒不接受并将一头猪肉销售一空。为此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决定立案查处。(1)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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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完善检疫体制1.1生猪屠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屠宰检疫唯一合法的实施主体,负责向定点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屠宰检疫。城区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屠宰检疫应当由所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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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濮阳县海通乡食品经营处收购死猪、出售死猪肉一案,是《行政诉讼法》、农业部(1991)3号令《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发布生效后,濮阳市第一起兽医卫生案件。现将办案过程与体会报告如下。一、办案经过1991年8月29日,濮阳县海通乡兽医卫生检疫员在海通集市场检疫时发现海通乡食品经营处职工雷发起出售的猪肉是死猪肉,当即责令其作无害化处理。雷发起不但不服从处理,反而辱骂检疫人员。9月2日,濮阳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接到检疫员报案,决定立案处理,并请求市站指导工作。9月4日,市站派笔者协助濮阳县侦破这一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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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新的《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那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岗位应如何设置呢?笔者结合当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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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介绍   1999年 6月 20日,洛宁县检疫监督员在对县城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体猪肉经营户徐某正在出售无检疫证明猪肉。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当即责令徐某停止经营,到县定点屠宰检疫点接受补检,但徐某拒不接受并将一头猪肉销售一空。为此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决定立案查处。 (1)查明徐某私自屠宰加工猪肉 1头未经检疫、无检疫证明于 6月 20日在县城肉品市场销售,肉重 110斤,售价 3元 /斤。 (2)检查县定点屠宰检疫点补检记录,证明徐某未到该点补检。至此徐某经营无检疫证明肉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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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盟囊虫猪肉漏检的原因与对策刘书廷(内蒙古乌盟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012000)张绒先(内蒙古乌盟师范学校生物室012000)王永黄翠萍(内蒙古察右前旗兽医工作站012000)张金柱(内蒙古集宁肉联二厂检验科012000生猪定点屠宰的推广,为宰前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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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执法监督过程中追溯源头难问题,濮阳市动检监督部门实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链式管理”。具体做法是,猪肉等生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凭派驻定点屠宰的动物动物检疫员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市场、门市出售动物产品。销售者在向饭店等用肉单位出售动物产品时,持上述检疫证明向市场值班动物检疫报检,检疫员查证、验物合格后,收回原检疫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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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珍 《动物保健》2011,(10):53-53
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新的《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那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岗位应如何设置呢?笔者结合当地实际、浅谈看法,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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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经过2001年8月11日上午,光山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光山县某乡肖某正在集贸市场销售病害肉,后确认为黄疸猪肉。同时发现肖某出售的黄疸猪肉胴体加盖有“肉检验讫”,并出具有动物产品检疫验合格证明。县所执法人员对肖某未售完的黄疸猪肉进行封存。立即对肖某和当班检疫员陈某进行询问调查,并作了调查笔录。2案件处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41条,第31条等有关条款之规定,对肖某处理为:责令其立即追回已售出的黄疸猪肉;黄疸猪肉全部予以销毁焚烧;销毁处理费用由肖某承担。对检疫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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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7日,张家口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市区某店经营死因不明的猪肉。我所立即派5名监检人员赶往连夜蹲守,次日凌晨当场查获没有检疫证明的猪肉478公斤。监检人员将这批猪肉封存,待作鉴定后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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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2002年12月19日晚 ,太原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检查杏花岭区一大型肉食批发市场时 ,发现病猪肉。市监督所将病猪肉扣押后即通知清徐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调查。经我所初步调查 ,了解到美康达生猪定点屠宰厂19日下午屠宰检疫生猪时 ,个体户王某有一头猪判定为不合格 ,我所决定立案查处。2调查取证办案人员首先召集驻屠宰厂有关检疫人员 ,对12月19日的屠宰检疫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王某于2002年12月19日在美康达生猪定点屠宰厂宰杀生猪13头 ,其中1头经检疫为应销毁的不合格肉 ,检疫员在其胴体上盖了销毁章 ,并通知屠宰厂凉肉间保管。驻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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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商品流通量极大,冷库作为肉品存放的主要场所,有贮藏量大、流动大的特点,一些不法经营者,为逃避检疫,经常把冷库作为其非法销售的中转站。因此,在冷库查获的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的案例较多,这些无证经营的肉品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一些不法之徒把收购的病害肉品放进冷库,一是待机出售,二是躲避检疫人员的检查。因此加强对冷藏行业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是我们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1 案例 2000年7月12日,乌鲁木齐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在乌市某肠衣厂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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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2003-11-2709:00,万年县兽医卫生监督所稽查人员在县城城南菜市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屠工李某屠砧上有一只后腿是手工开边的(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厂宰杀的生猪均为机械化开边),且盖有定点屠宰专用检疫验讫印章,却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稽查人员当场对其剩余的12kg猪肉进行了收缴,并将屠工李某带回监督所进行调查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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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2000年4月12日上午,市区动物检疫员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有人在劳动市场出售病猪肉。检验员随即前去检查,发现个体工商户高某正在出售病猪肉,疑似染疫猪肉。检验员对高某销售剩余的4.5公斤猪肉和该猪一个肾脏出具了留验手续,并将猪肉带到市兽医卫生监督所进行鉴定。经市监督所鉴定:剩余猪肉重量4.5公斤,为胴体前部;皮肤上可见有8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出血,脂肪组织有黄染;惟一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肾脏外观苍白,有黄豆粒或玉米粒大小的坏死灶,坏死灶凹陷;剖检肾脏,可见肾盂出血、瘀血,肾门处较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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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1998年10月27日,济源市某屠宰厂移址建到市聋哑学校院内。该厂选址建设时未向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称市监督所)申请,建成后才向市监督所申请验收。市监督所当即派人到该厂验收。该厂建在聋哑学校院内,南与奶牛场一墙之隔,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当即责令该厂负责人重新选址。但该广负责人置法律于不顾,擅自于1998年11月3日开业屠宰生猪。上市猪肉仅加盖市食品公司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自制的检疫证明。市监督所以该屠宰厂屠宰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为由立案查处。2立案查处 市监督所组织人员于1998年11月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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