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销售染疫猪肉案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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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兆起,葛鹏涛,吴振民,王希贵.一起销售染疫猪肉案的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01,18(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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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兆起 葛鹏涛 吴振民 王希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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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濮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457000 2. 河南省濮阳市动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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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案情 2000年4月12日上午,市区动物检疫员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有人在劳动市场出售病猪肉。检验员随即前去检查,发现个体工商户高某正在出售病猪肉,疑似染疫猪肉。检验员对高某销售剩余的4.5公斤猪肉和该猪一个肾脏出具了留验手续,并将猪肉带到市兽医卫生监督所进行鉴定。经市监督所鉴定:剩余猪肉重量4.5公斤,为胴体前部;皮肤上可见有8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出血,脂肪组织有黄染;惟一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肾脏外观苍白,有黄豆粒或玉米粒大小的坏死灶,坏死灶凹陷;剖检肾脏,可见肾盂出血、瘀血,肾门处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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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防疫法 行政处罚 销售染疫猪肉案 兽医卫生监督所 产地检疫 |
文章编号: | 1005-994(2001)07-0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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