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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案情2001年3月22日 ,通辽市科尔沁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以下简称监督所 )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地驻通辽屠宰加工厂收购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时 ,先后共发现14张由本市科左后旗兽医站检疫员刘某出具的《出县境动物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字迹有问题 ,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检疫证明 ,并上报了市监督所。市监督所经认真调查核实 ,确认刘某行为属转让检疫证明 ,当事人在事实面前也供认不违。市监督所决定立案查处。2处罚2.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0条、第51条、第55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之规定 ,…  相似文献   

2.
案情2003年5月份 ,河南省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对商丘市肉联厂实施监督检查中 ,发现近百份有伪造嫌疑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经奔赴外省地进行调查取证 ,结果都没有查到这批检疫证明编号。确定这批检疫证明非农业部指定厂家印制 ,也非经过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发 ,系伪造的检疫证明。经核对检疫证明上的印章和非疫区证明上的印章均有私刻伪造。针对此情况 ,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商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 ,共同组成专案组查办此案。通过调查取证 ,核查回收检疫证明 ,严密监控 ,查获案件3起 ,抓获涉案人员13人。经…  相似文献   

3.
1案情2003年5月份,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对肉联厂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近百份有伪造嫌疑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经奔赴外省地进行调查取证,结果都没有查到这批检疫证明编号。己确定这批检疫证明非农业部指定厂家印制,也未经过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发,系伪造的检疫证明。经核对检疫证明上的印章和非疫区证明上的印章均为私刻伪造。针对此情况,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商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共同组成专案组查办此案。通过调查取证,核查没收了假检疫证明,共查获案件3起,抓获涉案人员13人。经查证,这3起案件中有2起…  相似文献   

4.
1 案情 2003年5月份,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对肉联厂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近百份伪造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采取行动,共同组成专案组查办此案。通过调查取证,核查回收伪造的检疫证明,查获案件3起,涉案人员13人。经查证,这3起案件中有2起是货主张某、王某从卖票人李某手中购买已盖章  相似文献   

5.
2010年,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查处了一起使用假检疫证明案件,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企业做出了处罚,现将该案查处及体会报告如下: 1案由 2010年4月11日,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了郓城县华凯食品有限公司运往广东省广州市牛、羊产品共4800kg,发现所附检疫合格证明涉嫌伪造,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模糊不清,  相似文献   

6.
伪造检疫证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伪证的存在一方面扰乱正常的检疫管理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伪证逃避检疫.使大量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披着“检疫合格”的外衣上市流通.这些实际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能存在多种人畜共患传染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由于此类造假行为大都较隐蔽.伪造的证书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一般较难发现.而由此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往往较大.因此《动物防疫法》第51条对此种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在具体处罚操作过程中.  相似文献   

7.
1案由2007年8月17日,我市东城检疫组检疫员在东城三鸟批发市场检疫时,发现一张盖有"长安镇某三鸟批发市场"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疑似伪造检疫证明,东城检疫组  相似文献   

8.
《动物防疫法》第40条、第51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此类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为此,编者选登了四个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伪造检疫印章案,希望在实际工作中对读者能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9.
1案由2007年8月17日,我市东城检疫组检疫员在东城三鸟批发市场检疫时,发现一张盖有"长安镇某三鸟批发市场"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为疑似伪造检疫证明,东城检疫组立即上报我所。我所稽查科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该张检疫证的确有伪造的嫌疑,遂对东城三鸟批发商贩进行调查。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00年第6期刊载了张新宇同志撰写的《对一起逃避检疫案件的处理》一文。文中张新宇同志介绍了河南省新密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查处该辖区内王某利用伪造检疫验讫标志从而逃避检疫一案,按逃避检疫进行了查处。笔者认为,对该案件的处罚除了适用《动物防疫法》关于逃避检疫相关罚责外,同时适用《动物防疫法》关于伪造检疫证明的相关罚责。据此提出以下浅见,供与各位同仁探讨。1逃避检疫与伪造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适用数责并罚有法可依。其理由和依据是:《动物防疫法》对逃避检疫和伪造检疫证明的行为分别作出了…  相似文献   

11.
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1 案情 2000年5月8日,本市杜阮兽医防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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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 第二十条 屠宰检疫时,检疫员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检疫,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 第二十一条 在检疫、监督中发现的动物疫情,要根据耳标通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调查疫情。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追查疫源,采取对策。 第二十二条 回收的动物免疫标识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保存,按规定定期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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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相似文献   

14.
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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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011年1月30日上午10时,柳州市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监督所”)接到该县某乡动物检疫员举报,在该乡农贸市场肉行有人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猪肉,请县监督所前往调查。  相似文献   

16.
2000年6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金华依法公开审理了个体经营户单高洪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维持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历时10个多月,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社会影响广泛、新闻舆论关注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以执法机关胜诉而告终。这是浙江省首例因查处伪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行为而引起的动物防疫行政诉讼案件。   1999年8月11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东阳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所在吴宁镇东门菜场五号摊位查出单高洪正在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印章)。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单高洪自1999年农历正月以来,擅自在其家中屠宰生猪7头,未经兽医检疫即予销售,非法所得2800元,并于1999年8月10日用泡沫、铅丝伪造了一个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加盖在8月11日凌晨擅自屠宰的猪肉胴体上。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禁止经营未经检疫肉品;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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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动;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 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 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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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概况2002年4月29日下午,林州市动物检疫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横水临时检疫消毒站监督检查时,林州市常某装载的105头生猪,在横水临时检疫消毒站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常某出示的有关检疫证明和车上的生猪进行了认真查验,发现常某出示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非五号病疫区证明》,是河北省肃宁县动检站的,经过初步询问,常某贩运的生猪不是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而是从河南省林州市城关、城郊姚村等地收购的。因此,我们认为这是一起转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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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经过 重庆市忠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7月28日7时左右,接到驻乌杨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举报:屠商罗光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猪肉,要求派人协助查处。 监督所随即派动物防疫监督员王顺平、金光发到乌杨镇调查处理。经查证:罗光美于7月25日收购4头生猪进入乌杨镇定点屠宰场,被值班动物检疫员文学权查证验物时,罗光美一直不能提供有效《动物免疫证》来证明他收的4头猪处在免疫有效期内,并于28日不按照动物检疫员杨启敏、李兴洪的要求进行补免补注和防疫消毒,就擅自将其中一头猪宰杀,且强行不凭检疫证明上市销售边重67公斤的猪肉,只剩下30多公斤。当时、罗光美提供了4张无效动物免疫证明(不是属该4头猪的免疫证明)。为此,监督所对罗光美作出处理:以"(渝忠)动监强字第200016号"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对罗光美无有效动物免疫证明的3头生猪,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一)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之规定,采取补免补注,隔离封存观察七天的行政强制措施。但罗光美却借故走人一直不与执法人员见面,致使该行政强制行为未能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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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2002年3月5日,接群众举报,我县某猪场出栏生猪未报检,我们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持有伪造的外县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等。我们即报请立案查处。2调查对当事人黄某和某猪场负责人分别做了调查,并做了调查笔录。调查表明黄某从某猪场拉猪102头,欲调往上海市,他给猪场说不用报检,自己带有检疫证,于是装好车后填了一大套自己携带的检疫证明,黄某对伪造检疫证明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在立案确定案由时,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无检疫证明运输生猪案,另一种是伪造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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