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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2003年5月份,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对肉联厂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近百份有伪造嫌疑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经奔赴外省地进行调查取证,结果都没有查到这批检疫证明编号。己确定这批检疫证明非农业部指定厂家印制,也未经过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发,系伪造的检疫证明。经核对检疫证明上的印章和非疫区证明上的印章均为私刻伪造。针对此情况,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商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共同组成专案组查办此案。通过调查取证,核查没收了假检疫证明,共查获案件3起,抓获涉案人员13人。经查证,这3起案件中有2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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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2003年5月份,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对肉联厂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近百份伪造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采取行动,共同组成专案组查办此案。通过调查取证,核查回收伪造的检疫证明,查获案件3起,涉案人员13人。经查证,这3起案件中有2起是货主张某、王某从卖票人李某手中购买已盖章  相似文献   

3.
2010年,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查处了一起使用假检疫证明案件,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企业做出了处罚,现将该案查处及体会报告如下: 1案由 2010年4月11日,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了郓城县华凯食品有限公司运往广东省广州市牛、羊产品共4800kg,发现所附检疫合格证明涉嫌伪造,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模糊不清,  相似文献   

4.
2000年6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金华依法公开审理了个体经营户单高洪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维持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历时10个多月,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社会影响广泛、新闻舆论关注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以执法机关胜诉而告终。这是浙江省首例因查处伪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行为而引起的动物防疫行政诉讼案件。   1999年8月11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东阳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所在吴宁镇东门菜场五号摊位查出单高洪正在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印章)。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单高洪自1999年农历正月以来,擅自在其家中屠宰生猪7头,未经兽医检疫即予销售,非法所得2800元,并于1999年8月10日用泡沫、铅丝伪造了一个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加盖在8月11日凌晨擅自屠宰的猪肉胴体上。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禁止经营未经检疫肉品;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1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 8月 11日,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宁镇东门菜场设摊卖肉的单某销售的猪肉是私屠滥宰的,未经兽医检疫,并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检查,结果当场查获单某正在销售的猪肉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遂暂扣了猪肉 48 kg。经询问,单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未经兽医检疫,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铅丝制作,编号为“0000”(因其知道验讫印章是用数字编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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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8月11日,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宁镇东门菜场设摊卖肉的单某销售的猪肉是私屠滥宰的,未经兽医检疫,并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当场查获单某正在销售的猪肉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遂暂扣了猪肉48kg。经询问,单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未经兽医检疫,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铁丝制作,编号为"0000"(因其知道验讫印章是用数字编号,但不知其编号含义,遂胡…  相似文献   

7.
所谓动物防疫证照,它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等。动物防疫证照是货主合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法律依据,也是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监督货主所经营动物合法的重要凭证。依据有关规定,各省在主要省际公路干线设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主要查验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三证一标(即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及动物免疫耳标)”和消毒工作。笔者从事312国道陕西商南段过境动物及动…  相似文献   

8.
1案情概述200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在某航空货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陈某托运海鲜所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出具日期和航空运输检疫监督日期均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经与检疫证明的出具单位和航空运输动物防疫监督站核实,该张检疫证明日期被涂改遂依法立案调查。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取证。第一收集被涂改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二依据被涂改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追查该检疫证明的存根和航空检疫监督签章日期,分别到检疫证明的出具单位和航空运输动物防疫监督站进行调查取证,经过与出具单位提供的检疫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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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基本情况 1999午8月11日,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宁镇东门菜场设摊卖肉的单某销售的猪肉是私屠滥宰的,未经兽医检疫,并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检查,结果当场查获单某正在销售的猪肉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遂暂扣了猪肉48kg.经询问,单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未经兽医检疫,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铅丝制作,编号为“0000”(因其知道验讫印章是用数字编号,但不知编号含义,就瞎编一个),蘸上食用苹果绿粉颜料后盖上的.随后执法人员在其家中查获了制作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用的泡沫、铅丝及颜料粉,并同时查获冻猪皮8张、鲜猪皮1张、小肠1副及盖有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的猪肉一块(系试验用).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单某为逃避检疫,蒙骗消费者,于1999年8月10日中午用泡沫、铅丝,仿制了一个全国统一的针刺式检疫验讫印章,在试验满意后,于1999年8月11日早上加盖在私屠滥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胴体上,冒充已经检疫猪肉上市销售.除此之外,单某还违反规定,私自屠宰生猪9头,其中7头未经检疫即予销售,销售收入2800元.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录像、照片以及实物为证.  相似文献   

10.
《动物防疫法》规定,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合格的动物胴体,农业部规定要加盖统一制式的验讫印章。在实际工作中,牛羊胴体验讫印章多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给监督检查和追溯带来难度,也给不法商贩伪造验讫印章创造条件。为此,笔者对验讫印章染液配制和盖印方法进行分析和试验,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相似文献   

11.
省际间或省内公路上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肩负着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查证验物 ,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者依发处理 ,实施补检、重检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即 :《出具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具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简称“二证”)。但本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如在出具“二证”的基础上还要出具某种疫病非疫区证明、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甚至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  相似文献   

12.
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1 案情 2000年5月8日,本市杜阮兽医防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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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农业部统一制定了五种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这为加强对进入流通领域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监督、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合理流动、减少动物疫病的传播、促进和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日常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我们却发现进(出)县境的运输有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持有按法律规定必须应持有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动载工具消毒证明外,有的还持有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免疫证明和格式不一、五花八门的××病非疫区证明.如"禽流感"非疫区证明等.同时,省外有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在查验由循化县运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时,发生了多次对只持有动物(动物产品)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事业性财政收费收据,而没持有××病非疫区证明的货主进行处罚的行为.对此行为,笔者提出如下异议和质疑,供同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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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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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中,屡屡发现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委托检疫印章,认为不妥,其原因有三:1《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同时废止,其中有关委托检疫的规定相应废止,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16.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步入了新的里程碑,全国各地已设立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建立了相对独立、专职精干的检疫队伍。但是目前,在《动物防疫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省市为了防止动物疾病的传播、蔓延,制定了“非疫区证明”,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途径,除要有检疫证明外,还必须持有“非疫区证明”。因此各地动物检疫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很不规范,影响着执法机构的形象。本人目睹了一件经历过的事,令人深思,也值得引起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思考。 2000年6月18日,我省雪舟三绒集团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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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2003年6月16日,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增城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联合对某冷冻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冷冻厂自1999年2月开业经营以来一直没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入穗的外来动物产品没有到当地检疫部门报检,不凭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进行仓储、运输、经营。属于违法经营,当场决定立案查处。2 现场检查 在冷库急冻间发现有冻鸡、冻鸭、冻猪肚等,共计45吨,除了猪肚  相似文献   

18.
加强动物检疫票证管理是动物防疫监督的重要内之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规范使用,不仅是对检疫对象是否合格的认证,也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平衡调剂费的主要依据.针对我市检疫队伍中部分检疫人员在使用出县境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时开具不规范、数量大头小尾、转移票证等情况,我市强化了对运输检疫票证的管理,实行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初审,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终审的两级审核制度,在动物检疫实践中收到一定效果.  相似文献   

19.
《中国牧业通讯》2004,(1):64-64
山东省阳谷县畜牧局翟永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五年来 ,各省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公路监督检查站 ,在促进产地检疫、杜绝动物疫病的远距离传播 ,保护人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 ,动物防、检疫工作已步入法制轨道。但是 ,个别省、市、县设立的动物防疫公路监督检查站 ,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不依法行政 ,查证项目越来越多 ,在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运载动物及其产品工具消毒证明》的基础上 ,不仅查验《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免疫证》、《非疫区证明》 ,…  相似文献   

20.
河北省藁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1月8日查获石家庄市郊区尖岭村康某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死因不明的死狗572条(含剥皮带骨狗肉6条),重6.5吨,价值3.9万元。监督所依法将死狗全部没收并做了销毁处理,同时给予康某1.2万元的经济处罚。但康某以持有检疫证明为由,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先后提起一二审诉讼,最后康某以败诉而告终。 此案中,由于我们动检部门对检疫证明管理不善,致使康某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为其提起一、二审诉讼制造了借口,造成本案拖延一年有余。下面本人就该案的查处谈几点体会。 一、案件的调查与处罚 2000年1月8日,监督所查获康某收购的死狗后,立即对死狗进行了封存,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康某承认死狗是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但不能向办案人员提供检疫、消毒证明。事后办案人员对封存的死狗进行了清点和勘验,该车死狗共计572条,其中混装6条剥皮带骨狗肉,重6吨半。死狗品种庞杂,大小不一,有的观赏长毛狮子狗仅三、五斤重,有的肢体不全,个别死狗尸开始腐烂。1月l0日,监督所分别向藁城市和石家庄市畜牧局化验室送检死狗尸11条,剖检头颅骨无钝器致伤痕迹,心、肝、脾等脏器病变明显,其中三条死狗肠道出血,有的胸腔有大量淡黄色积液,印象为“病死尸”。 1月31日,监督所对康某第二次调查时,康某向办案人员出示了两张加盖有肃宁县动检站检疫专用章的票据,分别是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15328327)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号码37359826)。经查看,检疫证明上畜主为王伟,动物种类是狗,数量是400条,签发日期为1月7日,检疫员签名为张某,消毒证明上畜主也是王伟。办案人员当场认定该检疫证明无效,原因是:a.当事人康某在被查获22天后提供的检疫证明无法证明是1月8日所查死狗的检疫证明。b.证物严重不符,当事人叫康某,而检疫证明上货主叫王某;车上装运的是死狗尸和剥皮狗肉,检疫证明上是死狗;所查死狗数量为572条,检疫证明上数量为400条。 为了进一步查明康某于案发22天后所提供检疫证明的来历,监督所办案人员于2月2日到肃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康某提供的检疫证明是肃宁县李某受康某所托到协检员张某家(李、张二人较熟),趁张家没人盗取后私自填制的,并伪造了张某的签名。检疫证明的后补与伪造,进一步证明了检疫证明的无效性。 监督所根据调取的证据,初步认定康某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5项规定,拟定了给予康某没收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罚款1.2万元的处理通知书,并于2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监督所领导及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反复分析和研究,最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8条第2款、第46条第3项、第48条第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548-1996)《病害畜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的规定,给予康某没收全部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处理费由康某承担,并处罚款1.2万元的处罚。监督所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了康某。3月1日,监督所依法将572条死狗全部进行了销毁处理。 二、康某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提起诉讼 康某对监督所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于2000年3月份向藁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康某以死狗已经检疫,已开具了检疫证明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监督所的处罚决定,归还其死狗572条。6月16日,藁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庭质证。法院认为:原告康某所持有的检疫证明确系后补,伪造的检疫证明证物严重不符,不具法律效力;被告对原告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案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判决维持监督所对康某做出的行政处罚,诉讼费2300元由康某承担。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份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11月7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于2001年3月份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三、体会 1、县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检疫员所持检疫票证的管理,避免授人以柄。目前,市、县级监督所能够实现票证的规范化管理,而个别乡镇动检分站(或畜牧兽医站)尤其是“三无”分站(即“无站址、无帐目、无制度”分站)票证管理较为混乱,这些分站部分检疫员常将检疫票证带到家中,往桌上、床头一扔了事,有时在上边乱写、乱涂,甚至造成丢失、损坏,影响了动物防疫执法的严肃性。此案中,因为张某将检疫证明带到家中,致使当事人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授人以柄,提起诉讼,造成严重影响。而河北省新乐市、栾城县动检站消灭“三无”分站、在养殖集中区域暂时租赁房屋办公的作法值得借鉴。租赁房屋设立动检分站,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对检疫票证日清月结,专柜保存,夜间保证两名以上检疫员值班,既节约建站开支,又方便了群众的报检,同时增强了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了对票证的管理。 2、协检员无出证权。动物防疫法第3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规定动物检疫证明必须由实施检疫的检疫员填写,并签章后生效。协检员不具备《防疫法》规定的实施检疫的资格条件,因此协检员不得实施检疫、不得持有和出具检疫证明,他的职责应当是向包片检疫员报告本村动物出栏情况,以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率。 3、牢固树立严谨办案、不怕当被告的思想观念。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想告则告,但是胜是败,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此我们行政机关不能怕当被告,但这也同时要求我们行政机关必须严谨办案,包括:认定事实要清楚,掌握充分的证据,依照法定的程序,引用法律条文要适当等,方能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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