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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案情2003年5月份,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对肉联厂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近百份有伪造嫌疑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经奔赴外省地进行调查取证,结果都没有查到这批检疫证明编号。己确定这批检疫证明非农业部指定厂家印制,也未经过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发,系伪造的检疫证明。经核对检疫证明上的印章和非疫区证明上的印章均为私刻伪造。针对此情况,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商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共同组成专案组查办此案。通过调查取证,核查没收了假检疫证明,共查获案件3起,抓获涉案人员13人。经查证,这3起案件中有2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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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5月份 ,河南省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对商丘市肉联厂实施监督检查中 ,发现近百份有伪造嫌疑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经奔赴外省地进行调查取证 ,结果都没有查到这批检疫证明编号。确定这批检疫证明非农业部指定厂家印制 ,也非经过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发 ,系伪造的检疫证明。经核对检疫证明上的印章和非疫区证明上的印章均有私刻伪造。针对此情况 ,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商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 ,共同组成专案组查办此案。通过调查取证 ,核查回收检疫证明 ,严密监控 ,查获案件3起 ,抓获涉案人员13人。经…  相似文献   

3.
2010年,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查处了一起使用假检疫证明案件,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企业做出了处罚,现将该案查处及体会报告如下: 1案由 2010年4月11日,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了郓城县华凯食品有限公司运往广东省广州市牛、羊产品共4800kg,发现所附检疫合格证明涉嫌伪造,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模糊不清,  相似文献   

4.
2000年6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金华依法公开审理了个体经营户单高洪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维持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历时10个多月,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社会影响广泛、新闻舆论关注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以执法机关胜诉而告终。这是浙江省首例因查处伪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行为而引起的动物防疫行政诉讼案件。   1999年8月11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东阳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所在吴宁镇东门菜场五号摊位查出单高洪正在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印章)。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单高洪自1999年农历正月以来,擅自在其家中屠宰生猪7头,未经兽医检疫即予销售,非法所得2800元,并于1999年8月10日用泡沫、铅丝伪造了一个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加盖在8月11日凌晨擅自屠宰的猪肉胴体上。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禁止经营未经检疫肉品;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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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00年第6期刊载了张新宇同志撰写的《对一起逃避检疫案件的处理》一文。文中张新宇同志介绍了河南省新密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查处该辖区内王某利用伪造检疫验讫标志从而逃避检疫一案,按逃避检疫进行了查处。笔者认为,对该案件的处罚除了适用《动物防疫法》关于逃避检疫相关罚责外,同时适用《动物防疫法》关于伪造检疫证明的相关罚责。据此提出以下浅见,供与各位同仁探讨。1逃避检疫与伪造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适用数责并罚有法可依。其理由和依据是:《动物防疫法》对逃避检疫和伪造检疫证明的行为分别作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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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 8月 11日,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宁镇东门菜场设摊卖肉的单某销售的猪肉是私屠滥宰的,未经兽医检疫,并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检查,结果当场查获单某正在销售的猪肉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遂暂扣了猪肉 48 kg。经询问,单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未经兽医检疫,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铅丝制作,编号为“0000”(因其知道验讫印章是用数字编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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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8月11日,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宁镇东门菜场设摊卖肉的单某销售的猪肉是私屠滥宰的,未经兽医检疫,并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当场查获单某正在销售的猪肉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遂暂扣了猪肉48kg。经询问,单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未经兽医检疫,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铁丝制作,编号为"0000"(因其知道验讫印章是用数字编号,但不知其编号含义,遂胡…  相似文献   

8.
河北省藁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1月8日查获石家庄市郊区尖岭村康某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死因不明的死狗572条(含剥皮带骨狗肉6条),重6.5吨,价值3.9万元。监督所依法将死狗全部没收并做了销毁处理,同时给予康某1.2万元的经济处罚。但康某以持有检疫证明为由,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先后提起一二审诉讼,最后康某以败诉而告终。 此案中,由于我们动检部门对检疫证明管理不善,致使康某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为其提起一、二审诉讼制造了借口,造成本案拖延一年有余。下面本人就该案的查处谈几点体会。 一、案件的调查与处罚 2000年1月8日,监督所查获康某收购的死狗后,立即对死狗进行了封存,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康某承认死狗是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但不能向办案人员提供检疫、消毒证明。事后办案人员对封存的死狗进行了清点和勘验,该车死狗共计572条,其中混装6条剥皮带骨狗肉,重6吨半。死狗品种庞杂,大小不一,有的观赏长毛狮子狗仅三、五斤重,有的肢体不全,个别死狗尸开始腐烂。1月l0日,监督所分别向藁城市和石家庄市畜牧局化验室送检死狗尸11条,剖检头颅骨无钝器致伤痕迹,心、肝、脾等脏器病变明显,其中三条死狗肠道出血,有的胸腔有大量淡黄色积液,印象为“病死尸”。 1月31日,监督所对康某第二次调查时,康某向办案人员出示了两张加盖有肃宁县动检站检疫专用章的票据,分别是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15328327)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号码37359826)。经查看,检疫证明上畜主为王伟,动物种类是狗,数量是400条,签发日期为1月7日,检疫员签名为张某,消毒证明上畜主也是王伟。办案人员当场认定该检疫证明无效,原因是:a.当事人康某在被查获22天后提供的检疫证明无法证明是1月8日所查死狗的检疫证明。b.证物严重不符,当事人叫康某,而检疫证明上货主叫王某;车上装运的是死狗尸和剥皮狗肉,检疫证明上是死狗;所查死狗数量为572条,检疫证明上数量为400条。 为了进一步查明康某于案发22天后所提供检疫证明的来历,监督所办案人员于2月2日到肃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康某提供的检疫证明是肃宁县李某受康某所托到协检员张某家(李、张二人较熟),趁张家没人盗取后私自填制的,并伪造了张某的签名。检疫证明的后补与伪造,进一步证明了检疫证明的无效性。 监督所根据调取的证据,初步认定康某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5项规定,拟定了给予康某没收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罚款1.2万元的处理通知书,并于2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监督所领导及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反复分析和研究,最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8条第2款、第46条第3项、第48条第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548-1996)《病害畜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的规定,给予康某没收全部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处理费由康某承担,并处罚款1.2万元的处罚。监督所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了康某。3月1日,监督所依法将572条死狗全部进行了销毁处理。 二、康某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提起诉讼 康某对监督所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于2000年3月份向藁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康某以死狗已经检疫,已开具了检疫证明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监督所的处罚决定,归还其死狗572条。6月16日,藁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庭质证。法院认为:原告康某所持有的检疫证明确系后补,伪造的检疫证明证物严重不符,不具法律效力;被告对原告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案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判决维持监督所对康某做出的行政处罚,诉讼费2300元由康某承担。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份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11月7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于2001年3月份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三、体会 1、县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检疫员所持检疫票证的管理,避免授人以柄。目前,市、县级监督所能够实现票证的规范化管理,而个别乡镇动检分站(或畜牧兽医站)尤其是“三无”分站(即“无站址、无帐目、无制度”分站)票证管理较为混乱,这些分站部分检疫员常将检疫票证带到家中,往桌上、床头一扔了事,有时在上边乱写、乱涂,甚至造成丢失、损坏,影响了动物防疫执法的严肃性。此案中,因为张某将检疫证明带到家中,致使当事人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授人以柄,提起诉讼,造成严重影响。而河北省新乐市、栾城县动检站消灭“三无”分站、在养殖集中区域暂时租赁房屋办公的作法值得借鉴。租赁房屋设立动检分站,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对检疫票证日清月结,专柜保存,夜间保证两名以上检疫员值班,既节约建站开支,又方便了群众的报检,同时增强了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了对票证的管理。 2、协检员无出证权。动物防疫法第3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规定动物检疫证明必须由实施检疫的检疫员填写,并签章后生效。协检员不具备《防疫法》规定的实施检疫的资格条件,因此协检员不得实施检疫、不得持有和出具检疫证明,他的职责应当是向包片检疫员报告本村动物出栏情况,以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率。 3、牢固树立严谨办案、不怕当被告的思想观念。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想告则告,但是胜是败,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此我们行政机关不能怕当被告,但这也同时要求我们行政机关必须严谨办案,包括:认定事实要清楚,掌握充分的证据,依照法定的程序,引用法律条文要适当等,方能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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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动物检疫票证管理是动物防疫监督的重要内之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规范使用,不仅是对检疫对象是否合格的认证,也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平衡调剂费的主要依据.针对我市检疫队伍中部分检疫人员在使用出县境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时开具不规范、数量大头小尾、转移票证等情况,我市强化了对运输检疫票证的管理,实行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初审,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终审的两级审核制度,在动物检疫实践中收到一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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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调查 1999年5月17日,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接群众举报,中和场镇三村四社村级防疫员田某,给农户骟割仔猪时,只剪耳号,不打防疫针,伪造动物防疫标志.县动物防疫监督所立即派人前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田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考虑到田某系初犯,且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最后只对其作了批评教育和警告的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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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40条、第51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此类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为此,编者选登了四个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伪造检疫印章案,希望在实际工作中对读者能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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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2001年3月22日 ,通辽市科尔沁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以下简称监督所 )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地驻通辽屠宰加工厂收购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时 ,先后共发现14张由本市科左后旗兽医站检疫员刘某出具的《出县境动物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字迹有问题 ,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检疫证明 ,并上报了市监督所。市监督所经认真调查核实 ,确认刘某行为属转让检疫证明 ,当事人在事实面前也供认不违。市监督所决定立案查处。2处罚2.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0条、第51条、第55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之规定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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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经过 重庆市忠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7月28日7时左右,接到驻乌杨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举报:屠商罗光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猪肉,要求派人协助查处。 监督所随即派动物防疫监督员王顺平、金光发到乌杨镇调查处理。经查证:罗光美于7月25日收购4头生猪进入乌杨镇定点屠宰场,被值班动物检疫员文学权查证验物时,罗光美一直不能提供有效《动物免疫证》来证明他收的4头猪处在免疫有效期内,并于28日不按照动物检疫员杨启敏、李兴洪的要求进行补免补注和防疫消毒,就擅自将其中一头猪宰杀,且强行不凭检疫证明上市销售边重67公斤的猪肉,只剩下30多公斤。当时、罗光美提供了4张无效动物免疫证明(不是属该4头猪的免疫证明)。为此,监督所对罗光美作出处理:以"(渝忠)动监强字第200016号"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对罗光美无有效动物免疫证明的3头生猪,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一)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之规定,采取补免补注,隔离封存观察七天的行政强制措施。但罗光美却借故走人一直不与执法人员见面,致使该行政强制行为未能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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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2003年6月16日,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增城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联合对某冷冻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冷冻厂自1999年2月开业经营以来一直没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入穗的外来动物产品没有到当地检疫部门报检,不凭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进行仓储、运输、经营。属于违法经营,当场决定立案查处。2 现场检查 在冷库急冻间发现有冻鸡、冻鸭、冻猪肚等,共计45吨,除了猪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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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1 案情 2000年5月8日,本市杜阮兽医防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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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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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也是动物检疫员实施检疫结果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员实施检疫必须按照检疫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同时也明确了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农业部《兽医卫生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规定,动物检疫员在出具检疫证明的时候,在检疫证明上要签署自己名字,以示对检疫结果负责,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非检疫人员出证而签署检疫员的名字,盖章或者盖编号代替签名,冒充、代替检疫员签名的不规范行为,甚至伪造假检疫证明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检疫监督工作秩序,我们实行了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签名备案制度,对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的出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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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调查 1999年5月17日,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接群众举报,中和场镇三村四社村级防疫员田某,给农户骟割仔猪时,只剪耳号,不打防疫针,伪造动物防疫标志。县动物防疫监督所立即派人前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因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考虑到田某系初犯,且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最后只对其作了批评教育和警告的处分。 1999年12月4日,2000年3月5日,2000年3月14日又相继有群众反映,田某重操旧业,给农户骟割仔猪后,仍只剪耳号,不打防疫针。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再次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调查了田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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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四个月,前后惊动了县委、县府、县纪检、司法等有关部门,起因于《动物免疫证》引起的行政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为此,笔者就此案的发生、发展与思考,略谈拙见,谨供同行参考。1 案件事实经过 重庆市忠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7月28日7时左右,接到驻乌杨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举报:屠商罗光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猪肉,要求派人协助查处。 监督所随即派动物防疫监督员王顺平、金光发到乌杨镇调查处理。经查证:罗光美于7月25日收购4头生猪进入乌杨镇定点屠宰场,值班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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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了检疫、监督职权和执法主体的界限划分,随着兽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个旗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也纷纷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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