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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洛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查处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时,依照《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规,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采取立案处理的办法,有效地打击了逃检、拒检等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的违法行为,捍卫了法律的尊严。1案例介绍1999年6月20日早上7时,洛宁县监督员在对县城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体猪肉经营户徐某正在出售无检疫证明猪肉。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当即责令徐某停止经营,到县定点屠宰检疫点接受补检,徐某拒不接受并将一头猪肉销售一空。为此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决定立案查处。(1)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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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介绍   1999年 6月 20日,洛宁县检疫监督员在对县城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体猪肉经营户徐某正在出售无检疫证明猪肉。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当即责令徐某停止经营,到县定点屠宰检疫点接受补检,但徐某拒不接受并将一头猪肉销售一空。为此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决定立案查处。 (1)查明徐某私自屠宰加工猪肉 1头未经检疫、无检疫证明于 6月 20日在县城肉品市场销售,肉重 110斤,售价 3元 /斤。 (2)检查县定点屠宰检疫点补检记录,证明徐某未到该点补检。至此徐某经营无检疫证明肉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  相似文献   

3.
我国自1985年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颁布以来,特别是<细则>颁布后,各地相继成立了动物检疫站,在此基础上又成立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简称"兽监所"),对推动动检和监督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动物检疫职能发生了根本变化,明确了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而具体实施<动物防疫法>的机构有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检疫站、"兽监所"等,有合设的也有独立设置的,都属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于<动物防疫法>没有明确职能分工,大多还是沿用老一套,票证仍由"兽监所"管理,调剂费仍由"兽监所"收取,"兽监所"仍坚持其有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鉴定权等,结果造成<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检疫监督环节衔接较差,甚至出现扯皮,给动检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检疫与监督合设的这种情况不存在).  相似文献   

4.
按照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商品蛋未被列入检疫对象 ,商品蛋的流通和销售不需动物防疫机构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目前 ,有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播 ,实行了准运证制度 ,规定商品蛋的销售和流通也必须经过检疫 ,同时还必须有动物防疫机构签发“非禽流感疫区证明”等。当商品蛋经营户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上述手续时 ,又被告知经营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申领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否则就不能从事商品蛋的经营 ,使经营家禽产品的行政审批、管理不断升级。上述事例是否证明一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领导…  相似文献   

5.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场厂(点),货主按规定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机构应派检疫员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屠宰厂(点),检疫员要对屠宰动物进行全流程同步检疫.从进场到上市,要历经产地检疫、入场检疫、待宰检疫、宰后检疫和复检等多道程序.符合有关标准后,厂内肉品品质检验员为其加盖红色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驻厂动检人员为动物酮体加盖龙胆紫动物检疫合格印章."两章"齐全后,分别在该厂肉品品质检验员、驻场动检人员处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两证",动物产品方可出厂.  相似文献   

6.
自1998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实行了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使上市肉品检疫持证率和质量大大提高。但是在动物防疫监督实践中,笔者常常遇到没有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偏远山区,还是沿用市场检疫的方法,特别是对一些逃避检疫的个体经营者经营的肉品,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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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概况2001年6月26日,许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监督人员在某乡集贸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商户在经营无检验验讫印章及检疫证明的白条猪肉。监督人员向经营猪肉的李某出示证件后,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责令李某停止经营,到指定地点接受检疫。起初,李某拒不接受,且态度蛮横,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还指使他的两个熟人与监督人员周旋,以期拖延时间。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李某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决定时,猪肉已售过半。监督人员立即向李某出具了行政强制决定书,将剩余猪肉称重(17Kg)给予封存留验。鉴…  相似文献   

8.
《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是关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呢?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和“没有检疫证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认定。1 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所谓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防疫法》第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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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超市、肉品专卖店越来越多,小包装动物产品由于美观、方便、快捷很受消费者的青睐.但小包装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安全卫生却难以鉴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动物产品应该凭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运输和销售,但是检疫合格证明只有一张,检疫标志往往也仅限于在外包装上,而动物产品的流出是多方面的,这就给日常的检疫监督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在超市、肉品专卖店经营的小包装产品上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标志,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要打好几个电话来求证,事实上也很难以证明是否证物相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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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上海市洋桥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获了一起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乳鸽产品案,该案是执法机关首次办理当事人于5日内提交了动物产品来自非封锁区证明的案件。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周某违法事实存在,被罚主体明确,推定该批未经检疫的乳鸽产品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补检条件,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文对违法行为人认定,非封锁区证明格式要求,动物产品补检条件的可操作性,补检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等方面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为官方兽医针对此类案件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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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社会经济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活跃,运输频繁。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运输检疫对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产地检疫开展,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运输检疫逐渐得到广大养殖户和经营户的接受和认可,主动接受检疫和监督。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养殖户和经营户不按要求配合做好运输检疫工作,检查中未经检疫、证物不符、伪造检疫证明等现象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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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铁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是动物防疫监督的一种。《动物防疫法》第5章、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铁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法律授权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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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日前,广州市动监所结合实际,印发了《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以此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升该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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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经营放开后 ,个体屠宰户大量增加 ,为菏泽市农贸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由于缺乏系统的管理 ,加之对农贸市场管理经验不足 ,致使一些个体屠宰户不按畜禽加工卫生要求 ,造成肉品污染。1 实行“定点屠宰 ,集中检疫”《动物防疫法》已明确规定“生猪实行定点屠宰 ,集中检疫”。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应当坚决执行这一规定。2 开展产地检疫、加强市场监督按照检疫规定 ,判断家畜肉尸疾病 ,必须进行头、蹄、内脏、胴体的全面检查 ,进行综合判定。肉品卫生检验必须强调在屠宰产地进行而且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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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动物防疫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近八年的实施,为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严重制约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修改和完善《动物防疫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1存在的主要问题1.1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39条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但是在制定法律责任时对该行为只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对未售出的动物、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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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对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科研、运输、流通、检疫、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动物防疫工作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兽医工作步入了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崭新阶段,开创了兽医工作的新纪元。最近,部分省市为了控制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入实行了《准运证》制度,规定: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先到调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准运证》,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一万元不等),经调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方可调入。这样做对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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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到位,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述如下:1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机构设置过细,不利于检疫、监督工作的开展《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而目前有的县(市、区)设有畜牧兽医(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机构。尤其是在检疫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地方难免会出现工作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现象,消弱了检疫、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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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经常遇到一些畜主索要《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非疫区证明》(以下简称“三证”)。理由是到达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路途中的一些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查《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同时,还要查“三证”或其中的一种,没有要“罚款”收费。笔者认为这一行为当禁,理由有以下几方面。1与上级的规定不相符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局发文件农牧医发(1998)85号的规定,运出县境的动物畜主,只要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运载工具的再持有《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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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贯彻《动物防疫法》的不断深入,兽医卫生检疫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各级政府将动物疫病检疫工作提上了日程,使防疫和检疫工作的各个环节得以加强和完善。省、地、县、乡村的防疫和检疫网络已经形成。但是,笔者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逃避检疫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动物防疫法》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依法补检。可见处罚力度不大,难以有效地扼制逃避检疫现象的再次发生。二是强制免疫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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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实行报检制度。第三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管理工作。各市 (州 )、县 (市 ) (以下简称市、县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城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和申报管理工作由市、县动物防疫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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