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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铁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是动物防疫监督的一种。《动物防疫法》第5章、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铁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法律授权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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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3.
随着畜牧业飞速发展,流通领域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在近年来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同时陆续暴露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分析流通领域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1存在的问题1.1束缚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因素多。一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精神领会不够,对法律条文学习不透。一些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一直认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对市场和运输环节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结果就是补检、加倍收取检疫费,只有当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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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经铁路由此站运到彼站,如不能确保其健康无疫,铁路就有可能成为疫病的一个传播渠道。对经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很有必要。《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使命,贯彻《动物防疫法》,确保铁路运输卫生安全,切断动物疫病经铁路传播的渠道,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体健康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现就如何做好铁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供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5.
《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是关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呢?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和“没有检疫证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认定。1 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所谓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防疫法》第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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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输运动物防疫监督是指由国家法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和人员,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我国领域内经航空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行为。它的职责是负责管辖区内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证验物,采样、留样、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重检,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并促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方便快捷而倍受青睐,其种类和数量与日俱增,包括有家畜家禽、种用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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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源锋 《兽医导刊》2012,(12):8-10,14
接上一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等活动禁止性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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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对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实施3年多的实际感受来看,笔者认为本法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实施具体处罚难度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供同行参考。1关于补检、重检本法第41条第2款、第49条中规定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应当补检或重检,但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加倍收取检疫费,也没有处罚额度,本法第48条中规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才能处罚,经营者只要经营正常的动物、动物产品,就对检疫感到无所谓,在经营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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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到位,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述如下:1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机构设置过细,不利于检疫、监督工作的开展《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而目前有的县(市、区)设有畜牧兽医(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机构。尤其是在检疫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地方难免会出现工作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现象,消弱了检疫、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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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免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计划免疫制度的核心内容,并在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以循化县历年来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动物饲养者拒绝、逃避免疫等行为给防疫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防疫部门实行“强制免疫”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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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动物防疫监督,尤其是对逃避检疫、无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为规范我省的动物防疫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有效地促进了我省的动物防疫工作。但在施行过程中,有些监督人员对有关条款的引用失当,致使法规的严肃性受到影响。为了确保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严肃性,笔者就有关条款的应用提出意见,和同行商榷,以供参考。1应正确应用《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的规定“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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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有关野生动物是否检疫、怎么检疫等问题,是执法实践中笔者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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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七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预警、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及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对于整个兽医工作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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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法律意识,为动物检疫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三十一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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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贯彻《动物防疫法》所进行的工作及取得的成绩1.1 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营造全县动物防疫执法的良好氛围。1.2 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使我县防检疫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制定了《中卫县动物防、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实施方案从疫病控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环节上对每个检疫人员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和规定,并组织成立了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执法监督处罚小组、执法考评小组、执法错案追究小组,明确了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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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都有法定程序。处理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案件是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如何正确处理违法案件、扑灭疫情及处理程序、方法和原则、建立档案等是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准则,结合我们在多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实践,总结出一套适合动物防疫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便于在实践中操作。1动物疫情1.1《动物防疫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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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1 .1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由哪些机构 (人员 )认定没有法律规定 在防疫监督中遇到病畜 (禽 )或疑似病畜 (禽 )及其肉尸时 ,按照法律规定要进行处理 ,畜主 (货主 )往往不承认认定结果 ,使依法处理难以进行 ,有时还会造成民事纠纷。1 .2 实施检疫时 ,没有法定的完善的检疫规程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并对检疫结果负责。由于至今没有完善的检疫规程 ,因而在实际工作中 ,检疫员对某些病的检疫是按照有关业务书中讲的操作步骤进行的 ,降低了检疫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1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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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7月 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 ,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对动物防疫监督 ,对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地区的县乡镇政府 ,尤其一些村委会对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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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多年来,我们战斗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第一线的监督员、检疫员,为认真贯彻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为迎接《动物防疫法》的出台,做了大量艰辛的工作,为保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做出了贡献。吉林省梨树县是农业大县、畜牧业大县,牧业已经成为独立支柱产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牧业的发展,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量增多,动物检疫、监督的工作量和新问题也随之增多。为此,我们采取了转变观念、强化认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开展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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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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