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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动物产品在铁路上由此站运到彼站,如不能确保其健康无疫,铁路就有可能成为疫病的一个传播渠道。对经铁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很有必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囤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  相似文献   

2.
动物、动物产品在铁路上由此站运到彼站,如不能确保其健康无疫,铁路就有可能成为疫病的一个传播渠道。对经铁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很有必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明确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  相似文献   

3.
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铁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是动物防疫监督的一种。《动物防疫法》第5章、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铁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法律授权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  相似文献   

4.
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全省3 600公里铁路线上的338个车站到发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证、验物和补检工作,派驻在铁路线上共有8个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几年来,我们在把好铁路运输监督检疫关,防止动物疫病经铁路运输传播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相似文献   

5.
安徽泗县畜牧水产局江保丰问 :看到《中国牧业通讯》杂志2003年A版第6期刊登的《在路上拦截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吗 ?》一文 ,颇有些疑问 ,也由此引发了我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实施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 ;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这一条 ,实践中到底该如何执行 ?我想提三个问题 :一、是否可以依据此条在县境内道路上设立检查站 ,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进行监…  相似文献   

6.
侯丽 《中国动物检疫》2002,19(10):13-14
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经政府批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派出,设立在公路上的实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一个派出机构.设立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疫站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及时发现并及早扑灭畜禽疫病,防止重大疫病的长距离、跨地区传播,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规范运行,把疫病控制在疫源地,保障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食肉安全,为畜牧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然而,当前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管理基础设施和人员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下面就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律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在省际交界处及交通要道设立的,承担着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公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检疫、消毒工作,对控制动物疫情的发生及蔓延、防止动物疫病的远距离传播、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在体制上至今尚未规范和理顺,使其作为法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到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笔者就动物  相似文献   

9.
检疫证明管理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加强检疫证明的管理,使国家关于检疫证明管理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不仅是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应尽的职责.更是关系列兽医工作的正常秩序、防疫工作的落实和动物疫病的有效控制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0.
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到位,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述如下:1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机构设置过细,不利于检疫、监督工作的开展《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而目前有的县(市、区)设有畜牧兽医(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机构。尤其是在检疫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地方难免会出现工作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现象,消弱了检疫、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1.
施东华 《中国家禽》2005,27(16):52-53
1.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与经营职能不分。《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概念较模糊,执法主体不明确,各类机构名称混乱,如动物防疫总站、畜牧兽医站、兽医防治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这些机构既有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兽药管理等执法职能又有兽医技术推广、疫病诊治、兽药饲料经营的服务职能,这样执法单位一方面要执法,另一方面要搞经营创收,势必会导致执法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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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2日,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所属的通化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查处了一起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不凭检疫证明办理铁路运输动物的案件。有效的规范了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秩序,维护了《动物防疫法》的尊严。  相似文献   

13.
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执法工作。而铁路检疫工作则是及时发现疫情,防止疫病籍铁路运输远距离传播,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关口。铁路检疫有其特殊性,如何做好铁路运输检疫工作,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探讨,笔者参加该项工作多年,现谈如下几点体会:1 进一步继续深入宣传《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是搞好铁路运输检疫工作的基础 检疫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因此,各地要继续坚持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定期地反复宣传《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利用订阅畜牧兽医类杂志、农村普法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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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商品蛋未被列入检疫对象 ,商品蛋的流通和销售不需动物防疫机构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目前 ,有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播 ,实行了准运证制度 ,规定商品蛋的销售和流通也必须经过检疫 ,同时还必须有动物防疫机构签发“非禽流感疫区证明”等。当商品蛋经营户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上述手续时 ,又被告知经营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申领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否则就不能从事商品蛋的经营 ,使经营家禽产品的行政审批、管理不断升级。上述事例是否证明一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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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间或省内公路上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肩负着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查证验物 ,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者依发处理 ,实施补检、重检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即 :《出具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具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简称“二证”)。但本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如在出具“二证”的基础上还要出具某种疫病非疫区证明、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甚至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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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入.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省在国道、省道都相继设立了许多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其职能是:依法对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逃避、拒绝检疫的违法行为,切断染疫动物及产品的流通渠道,防止动物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职能发挥在防止疫病传播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防疫监督检查进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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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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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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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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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有关野生动物是否检疫、怎么检疫等问题,是执法实践中笔者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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