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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某市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衣某涉嫌未经检疫合格和指定通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依法给予衣某行政处罚。通过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认定的讨论,提出严格规范电子出证工作,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和落地报检制度,加强无疫区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加大无疫区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提升无疫区监管水平。  相似文献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3.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此项规定,是对《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配套补充,现就有关内容探讨如下,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昭通市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处发现,某村村民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文通过对该起案例探讨,对违法主体认定、违法行为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罚依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官方兽医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海南省海警某队巡逻检查发现,当事人殷×涉嫌经营未经检疫和指定通道引入省外肉羊。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对案件主体适格、法律适用、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认定的讨论,立足巩固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安全,提出强化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畜禽引入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加强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修订法律法规,强化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提升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监管水平。  相似文献   

6.
非封锁区的证明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材料,是官方兽医依法实施动物产品补检的前提条件,也是完善动物检疫监管秩序的重要载体。现阶段,我国动物防疫法律规范中,对动物产品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文件的格式尚无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证明的规范格式、必备内容以及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惑。本文分析了实务中对动物产品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出具中存在的主体不合法、名称不统一、内容不详实等现象,结合动物疫病防控与执法实践需求,建议明确证明的出具主体,规范证明的必备内容,统一证明的标准格式,以期为完善证明的出具和规范动物产品的补检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2021年5月,A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发现刘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结合执法人员对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认定的4种观点进行一一辨析,指出案件存在多个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时,应如何准确认定货主并予以正确处置,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处置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本文介绍了一起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的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并对案件的定性、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涉案动物的补检和处置、处罚金额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随着贯彻《动物防疫法》的不断深入,兽医卫生检疫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各级政府将动物疫病检疫工作提上了日程,使防疫和检疫工作的各个环节得以加强和完善。省、地、县、乡村的防疫和检疫网络已经形成。但是,笔者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逃避检疫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动物防疫法》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依法补检。可见处罚力度不大,难以有效地扼制逃避检疫现象的再次发生。二是强制免疫工作…  相似文献   

10.
补检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种补救路径,但在执法实践中,对补检制度的法律设定及可操作性存有争议。笔者认为现行的补检制度易使检疫对象补检合格的标准低于正常标准;行政相对人如采取不报检而补检的方式,易使原本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变为检疫合格。这提示应重构补检制度设计要求,一是应对查获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可以规定留验、针对法定检疫对象进行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等更为严格的补检条件;二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则不应或谨慎设计补救路径。本文研究提出了重新构建现行检疫对象补检制度的可行性思路,可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规范动物检疫活动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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