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运证”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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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赖炳群.关于“准运证”制度的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00(4):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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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炳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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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芦溪县兽医卫生监督所!337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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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对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科研、运输、流通、检疫、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动物防疫工作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兽医工作步入了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崭新阶段,开创了兽医工作的新纪元。最近,部分省市为了控制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入实行了《准运证》制度,规定: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先到调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准运证》,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一万元不等),经调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方可调入。这样做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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