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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是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和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畜禽养殖、畜禽收购与屠宰、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执法困惑。本文结合有关法理分析认为:一是养殖环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养殖者进行处罚。二是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为判定要素。对于畜禽产品尚未销售的,相关主体没有法律责任,但应对问题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用于食品消费。对于畜禽产品已销售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自营模式和代宰模式中,违法行为人认定和法律责任归属有所不同。三是市场销售环节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农业执法部门应防止越权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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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如同经济发展一样具有周期,需要经历起步、快速成长、成熟、衰退、再发展等不同阶段。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长足发展,本市兽药行业正处于成熟阶段。但是,随着近几年兽药市场的极度不稳定,特别是2008年美国金融风暴的影响,兽药生产企业面临着市场、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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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1月9日到2008年1月15日,农业部已陆续发布14期地标清理公告,全国中兽药、化学药品地标第一轮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根据农业部426号公告规定,凡未列入历期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中兽药、化学药品品种,同属废止地标范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凡市场有未列入历期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列入历期公告“废止目录”、且已过市场流通期的中兽药、化学药品地标产品,均属假兽药范畴。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假兽药的定义,首先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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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分析了犬腹水症的临床诊断及治疗.选取2010年1月到2013年1月我院收治的犬腹水症病例70例作为研究对象,对病犬进行临床诊断,同时检测病犬血样、便样,结合各项信息综合分析做出结论.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如腹腔穿刺排水法、使用强心利尿剂、氨基酸溶液静脉注射等.在西医治疗基础上加用中药汤剂以巩固疗效.治疗结束后根据病犬康复程度评价疗效.结果70例病犬59例痊愈,9例治疗有效,2例死亡,总有效率达97.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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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兽药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假冒伪劣现象还比较突出,形势依然严峻。这在现阶段对兽药监管就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高对假兽药的打击力度,彻底杜绝假兽药流入市场,从而保障兽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2009年市监督所在开展对兽药经营企业例行检查时,发现并查处了一起假兽药经营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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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在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中作为重要的投入品,在动物疾病防治和调节动物生理机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对于人类来说,兽药的残留直接影响着食用动物产品的安全。因此,我们监管部门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必须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从而让消费者能够放心食用,在这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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