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饲料广角》2007,(3):3-3
农业部通报了2006年第三季度兽药质量抽检情况。谊季度共抽检薯药产品3653批,合格2797批。合格率76.6%.比二季度提高0.2个百分点.比2005年同期提高3.5个百分点。其中生产环节合格率97.5%,比二季度提高1.9个百分点。该季度兽药质量虽有所提高,但仍存在有意制假、非法企业生产假兽药等问题。农业部要求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通报的本辖区企业实施检查.监督销毁库存同批号产品.按销售记录监督企业召回、销毁已售出产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清查,发现本通报中同品种、同批号产品一律收缴销毁,并依法对经营、使用单位实施处罚:对本通报中标明“无此企业”的所有产品实施清缴、销毁.并进行追踪排查,查实假兽药的来源去向.依法严厉处罚.捣毁造假窝点;对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3.
4.
5.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是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和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畜禽养殖、畜禽收购与屠宰、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执法困惑。本文结合有关法理分析认为:一是养殖环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养殖者进行处罚。二是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为判定要素。对于畜禽产品尚未销售的,相关主体没有法律责任,但应对问题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用于食品消费。对于畜禽产品已销售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自营模式和代宰模式中,违法行为人认定和法律责任归属有所不同。三是市场销售环节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农业执法部门应防止越权执法。 相似文献
6.
7.
兽药产品标签或包装说明是兽医和用户购买、贮存和使用兽药的主要参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份、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还规定标签或说明书还须注明毒副反应、禁忌、贮存条件等。兽药标签要求详细完整,格式和内容规范,但从近几年来我们在兽药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兽药产品的标签或说明… 相似文献
8.
9.
《广西蚕业》2002,(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文件桂渔牧发 [2 0 0 2 ]1 46号关于撤消蚕用氯霉素溶液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通知各地 (市 )水产畜牧 (主管 )局、各有关兽药 (饲料药物添加剂 )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的通知》(农牧发 [2 0 0 2 ] 1号 )要求 ,现撤消柳州丰华蚕药厂及柳州市富达动物药品厂“蚕用氯霉素溶液”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附表 )。从发文之日起 ,“蚕用氯霉素溶液”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 ,违者按生产、经营、使用假兽药处理。附件 :撤消的蚕用氯霉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表 (省略 )2 0 0 2年 7月 2…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14.
15.
本刊编辑部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5,(3):44
<正>今年第一季度共完成兽药(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2734批,合格2619批,不合格115批,合格率为95.8%。农业部要求,各地要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继续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依法 相似文献
16.
17.
18.
19.
1案情1999年6月2日经文山州兽药监察所对我县马白镇兽药经营个体户杨××所经营兽药进行抽检,共抽硷4个品种。至6月16日接到检验报告,结果为:磺胺嘧啶钠注射液和安乃近注射液两个品种含量不符合规定,属劣药。2调查1999年6月20日,接到检验报告,立案进行调查处理。通过检查,所经营两个品种兽药是从昆明XX兽药城进入,进货数量为:磺胺嘧啶钠注射液120盒,安乃近注射液120盒;销售情况:磺胺嘧啶钠注射液售出68盒,安乃近注射液售出30盒;价格:磺胺嘧啶钢注射液每盒1.40元,安乃近注射液每盒1.50元。3处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