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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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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兽药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主要包括:对原告请求撤销或变更被告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确凿的证据,对被告主张的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明对象负举证责任。被告举证的内容包括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定关系的法定状态,被告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范围,原告在从事兽药活动中的违法事实,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与结果,构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原告的诉讼时效事实。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明争议的案件事实,有利于促使兽药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笔者根据多年从事于兽药监督管理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际,试就兽药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理解和承担举证责任,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以供广大业界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3.
饲料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把举证责任作为一种义务,《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否则,败诉的危险毕竟落在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一方。被告应负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为原告请求撤消或变更被诉的积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确凿的证据;对被告主张的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明对象负举证责任。被告举证的内容范围有: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定状态;被告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范围;原告在从事饲料活动中的违法事实;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与结果;构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原告的诉讼时效事实。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明争议的案件事实,有利于促使饲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相似文献   

4.
兽药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监管人员在审查处理兽药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有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或者证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所作的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相似文献   

5.
兽药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监管人员在审查处理兽药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有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或者证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所作的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相似文献   

6.
习题与答案     
《中国动物检疫》2016,33(12):104-105
正【第十一期习题与答案】1.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本习题0.2学时)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即由被申请人负责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申请人的举证范围,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即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责任分配涉及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事实是由哪方提供证据并证明其真实性,而且涉及当事人是否可以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对于举证的分配问题还存在较多的争议,在认识上也有模糊不清的问题。因此,我们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8.
一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复议案的答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国家法制的日臻完善,寄希望于行政处罚决定一锤定音很难,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将呈上升趋势。2010年,在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本所就面临了有史以来第一起行政复议,这对我们提出了更高办案要求,我们必须立足充分客观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主体和程序合法。本文简要介绍一起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件的案情及处罚经过,重点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进行答辩,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进行举证,逐一驳回其对本所作出的没收10头疑似染疫生猪无害化处理和罚款1.4万余元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及要求对申请人给予8800元的国家赔偿复议请求。最终,本案以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顺利结案。  相似文献   

9.
笔者作为《中国牧业通讯》的忠实读者,对贵刊2001年第1期(总第112期)刊登的《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一文读后,虽为其依法维权而振奋,但对该案调查处理以及行政诉讼的某些方面持有异议,愿与舒正祥同志商榷,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异议 (一)“口头要求”是较大案件行政执法工作之忌。对违法经营兽药近2年之久的店主陈某第一次监督检查就应该立案查处,不应用“口头提出三条要求”来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因为该行政行为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在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下达后的调查取证或后补的处罚手续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行政机关“空口无凭”或不能按规定期限提供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证据,该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 (二)本案中“责令停业”应为取缔的范畴,不宜纳入处罚内容,本案无需听证程序。在对陈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第037号)中,如果“责令停业”是法院认定违反《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的根由,那么此处罚内容虽然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63条规定之依据,也有画蛇添足之嫌,更是本案关键问题所在。理由:一是《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2条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即对不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经营行为的处罚没有“停产、停业”之规定。二是《条例》规定了兽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必须予以取缔。所以,《条例》中只有在可以吊销(即已经取得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第40、41条违法经营兽药的处罚条款里才有“停产、停业”之规定。即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的方有“停产、停业”之言。取缔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行政权力维护特定的经济社会秩序而实施的强制终止违法行为或非法组织的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而专有的管理权。这一点,在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中得以充分体现和运用。 二、建议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观念。在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力争做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别是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就要意识到如果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可能出现败诉的因素还有哪些,有则及时弥补。 (二)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目前应回避《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之引用。经调查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违法经营者,依据《条例》第42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如果依法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事实上已达到“停产、停业”之目的,并可依据《条例》的罚款规定和《细则》第63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不引用《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的处罚内容于法有据;《条例》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农业部发布的《细则》的有关规定,这也符合《立法法》第79条之规定。另外,笔者认为,《细则》第63条中“停产、停业”处罚的设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有待探讨。 (三)将《细则》第63条“停产、停业”之表述修改为取缔,减少“停业”的听证程序和由此而致“败诉因素”的自我约束。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四)“法院法官不能严格执法”的救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是虽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l0、64条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也可请求人大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等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10.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构成要件只包括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3个构成要件.蜂螫马案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民事侵权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原告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原告承担,而非被告承担.  相似文献   

11.
兽药影响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加大兽药监督执法力度是保障兽药质量,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基于《兽药管理条例》修订滞后及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等新规定出台等因素,致使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违法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货值及违法所得认定等方面存有争议。本文提出了应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及自由裁量基准,对无证经营兽药案中兽药进行定性,根据检验报告认定假劣兽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认定兽药违法所得及文书制作等相关思考,旨在为规范兽药监督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水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近日,北京市兽药监察所等2个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报送了2016年1月兽药监督抽检中经抽样确认的15批假兽药相关信息(见表1),全部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列入附件的涉嫌假兽药,要立案查处,依法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加强涉嫌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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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莱州市畜牧兽医局在对物流环节假劣兽药进行查处时,发现的一起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药案。执法机关证据运用法律法规,客观把握法律事实,使案件得到了处理,为规范兽药监管秩序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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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必须了解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兽药管理条例》共70多条,其中20多条与兽药经营有关,主要是明确了兽药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一、从事兽药经营必须经过许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兽药必须事先获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  相似文献   

15.
近日,北京等4个省级兽药监察所报送了2014年10月份兽药监督抽检经抽样确认的23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1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1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假兽药22批(附件3),现予公布。请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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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山东等9个省级兽药监察所报送了2014年11月份兽药监督抽检并经抽样确认的227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4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4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223批(附件3)。农业部要求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  相似文献   

17.
刘丹 《山东饲料》2013,(20):367
本文主要对环境保护行政程序证据规则进行了阐述和分析,通过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调查规则、证明责任规则、审查判断规则等方面的内容,阐明了环境保护行政程序中应当遵守的证据规则,为环保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时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18.
兽药     
<正>农业部办公厅征求《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请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农业部兽医局。详情请见: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401/20140113_3737527.htm3种进口兽药在我国再注册  相似文献   

19.
国家《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但在执法工作中,一些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所、饲料工业办等执法机构)认为,有行政管理处罚权是好事,但弄得不好要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因而对行政诉讼心存畏惧,导致不敢大胆执法;特别是一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就手忙脚乱,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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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2期第42页)第四章兽药经营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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