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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增产的重要环节,是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市场开放经营,凡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已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此,种子市场十分活跃,打破了由县种子公司独家经营的格局,种子代销商,进货渠道混乱,受到利益驱使,盲目进货销售,隐藏着许多质量问题.所以,种子检验工作面广,量大,难以到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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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种子法>一改过去种子独家经营的模式,允许单位和个人经营种子,种子经营者在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销种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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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29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实施以来,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越来越多,已成为农村销售种子的主要渠道,对搞活种子市场、方便农民购种、推广优良品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种子包装标准中未说明哪些标准是用于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农业执法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掌握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者故意混淆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与需要拆袋分装销售的包装种子,超范围拆分、销售各类包装种子;准入手续过于简单,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实施中缺少配套管理办法等.要体现立法的本意,达到放而不乱,有序竞争,服务农民的目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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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经营的种子市场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行政手段干预的地方保护政策和市场封锁形式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市场化调节种子供应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种子法>配套法规不完备,有关部门宣传、培训工作没有及时到位,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种子法>的片面理解,种子市场出现经营多元化,非法制种、售种逐年增加,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代销等现象屡禁不止.种子产业的发展要求必须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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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开始实行的<种子法>与原<种子管理条例>相比,一是强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二是重新确认了19种涉及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罚.三是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不分所有制,不分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都可以取得种子生产、经营权.还首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四是首次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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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棉农要从正规合法的农业科研单位和农资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代理单位购种. <种子法>实施以来,正规合法经营种子的企业无非有以下几种:一是国家、集体及民营农业科研单位;二是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种子法>实施后,按要求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经营企业;三是已合法注册的种子经营企业在其有效区域内的委托代理经营单位;四是按<种子法>规定,现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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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了,但由于农业生产和种子经营周期的特殊规律,农业部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至2001年6月30日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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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的主导思想是实现依法治种,而查办种子案件是实现依法治种的重要环节.在种子新旧法规交替,新旧管理体制转换过程中,各种种子违法违规行为又有抬头之势.能否及时、有效地查办种子案件,严厉打击种子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查办种子案件工作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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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去年12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新颁布的<种子法>一改过去种子独家经营的模式,允许单位和个人经营种子,众多的经营单位难免鱼目混珠,因而农民朋友在选购种子时切勿盲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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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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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经营为我国《种子法》中的独立章节,而依法经营也是广大种子经营者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笔者现结合《种子法》和农业部等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谈谈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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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 <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种子经营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国有种子公司垄断经营模式转变为上市公司、外国公司、私营企业、个体等多种经营主体,放宽了种子经营渠道,放开了种子零售市场,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选择机会,但也给种子质量敲响了警钟.近几年来种子市场暴露出不少的问题,严重威胁农业生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种子纠纷导致群众上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因此必须规范好种子市场,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农民的利益,才能保证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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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种子市场监管现状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家参谋》2018,(20)
种子是关乎农业生产安全最基础的生产资料,新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市组织多次法律法规相关培训,门店经营者规范经营意识加强,种子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在近期的市场监管中,发现仍存在些问题。现对本市种子市场监管现状及建议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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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种子法>实施以来,随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种子生产经营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生产区和调入区.宜宾市在<种子法>实施以前,均开展了水稻制种和玉米制种,最高年水稻制种面积达到4 500余亩,玉米2 300余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