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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种子法>一改过去种子独家经营的模式,允许单位和个人经营种子,种子经营者在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销种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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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29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实施以来,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越来越多,已成为农村销售种子的主要渠道,对搞活种子市场、方便农民购种、推广优良品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种子包装标准中未说明哪些标准是用于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农业执法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掌握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者故意混淆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与需要拆袋分装销售的包装种子,超范围拆分、销售各类包装种子;准入手续过于简单,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实施中缺少配套管理办法等.要体现立法的本意,达到放而不乱,有序竞争,服务农民的目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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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增产的重要环节,是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市场开放经营,凡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已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此,种子市场十分活跃,打破了由县种子公司独家经营的格局,种子代销商,进货渠道混乱,受到利益驱使,盲目进货销售,隐藏着许多质量问题.所以,种子检验工作面广,量大,难以到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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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实施后。种子经营主体放宽,单位和个人只要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便可申请邻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但属于下列三种情况的可以不办理:经营者在其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接受书面委托经营代销种子的;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的。那么农民购种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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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科研单位如何搞好经营开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种子市场的完全开放,给农业科研单位创造了发展的机遇,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相继依法成立了不同形式的种子公司,取得了合法的经营权,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各项政策的落实,我国种子公司将面临着国外种子公司(集团),特别是资本、技术和经营三大优势明显的国际种业集团的挑战.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如何在保证正常的科研项目的条件下,发展自身的种子产业,赢得市场一席之地,是地市级科研单位管理者面临的问题.本文就是围绕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如何搞好自己经营开发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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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了,但由于农业生产和种子经营周期的特殊规律,农业部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至2001年6月30日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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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开始实行的<种子法>与原<种子管理条例>相比,一是强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二是重新确认了19种涉及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罚.三是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不分所有制,不分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都可以取得种子生产、经营权.还首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四是首次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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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去年12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新颁布的<种子法>一改过去种子独家经营的模式,允许单位和个人经营种子,众多的经营单位难免鱼目混珠,因而农民朋友在选购种子时切勿盲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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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领取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的,通常称为种子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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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领取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的,通常称为种子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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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问题1.1部分种子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低由于《种子法》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受有经营许可证的大企业委托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些对种子专业知识一无所知的人员也进入了种子经营行业,这就形成了如同让盲人引路的局面,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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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经营的种子市场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行政手段干预的地方保护政策和市场封锁形式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市场化调节种子供应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种子法>配套法规不完备,有关部门宣传、培训工作没有及时到位,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种子法>的片面理解,种子市场出现经营多元化,非法制种、售种逐年增加,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代销等现象屡禁不止.种子产业的发展要求必须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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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问题1.1部分种子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低由于《种子法》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受有经营许可证的大企业委托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些对种子专业知识一无所知的人员也进入了种子经营行业,这就形成了如同让盲人引路的局面,使农业生产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为种子是一种具有生产力的特殊商品,它的贮藏、加工和推广应用都必须专业技术来指导,保管贮藏不当、加工技术有误都有可能造成种子质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