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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经营的种子市场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行政手段干预的地方保护政策和市场封锁形式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市场化调节种子供应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种子法>配套法规不完备,有关部门宣传、培训工作没有及时到位,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种子法>的片面理解,种子市场出现经营多元化,非法制种、售种逐年增加,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代销等现象屡禁不止.种子产业的发展要求必须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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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种子市场是实现商品种子价值,满足农民需要的重要渠道和场所,也是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的关键环节.自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出台以后,新疆种子产业步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以国有种子公司和种子经营为主体的各类种子企业、种子经营者纷纷进入市场,给新疆的种子市场引进了竞争,带来了活力,给广大农民用种带来了实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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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增产的重要环节,是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市场开放经营,凡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已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此,种子市场十分活跃,打破了由县种子公司独家经营的格局,种子代销商,进货渠道混乱,受到利益驱使,盲目进货销售,隐藏着许多质量问题.所以,种子检验工作面广,量大,难以到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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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种子市场现状及管理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促使了我县种业市场的空前发展.经营的农作物品种成倍增加,新品种上市也不断加快,使农民的选择多样化、个性化.经营主体也迅猛增加,极大方便了群众.但在我县种业市场开放呈现一片繁荣景象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严峻的问题.如假、冒、劣种子坑农现象增多、种子质量案件增多、种子价格上涨过快,有意误导农户的骗农现象等诸多问题日益严重地侵害着农民的利益.本文介绍鹿寨县种子市场的现状,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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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正式颁布,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标志着种子管理工作步人法制化轨道,种子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种子管理职能,确定了种子行政执法尺度.通过贯彻落实<种子法>,切实搞好种子管理,将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得到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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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去年12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新颁布的<种子法>一改过去种子独家经营的模式,允许单位和个人经营种子,众多的经营单位难免鱼目混珠,因而农民朋友在选购种子时切勿盲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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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种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种子流到农民手中而产生坑农害农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用种,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定西市及各县(区)种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主动与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合出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种子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打假护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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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县级种子管理工作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垄断经营的局面被打破,经营主体多元化,品种多样化,销售多渠道、多门店,给种子市场竞争注入了活力,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种子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使种子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建立有序的经营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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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棉农要从正规合法的农业科研单位和农资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代理单位购种. <种子法>实施以来,正规合法经营种子的企业无非有以下几种:一是国家、集体及民营农业科研单位;二是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种子法>实施后,按要求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经营企业;三是已合法注册的种子经营企业在其有效区域内的委托代理经营单位;四是按<种子法>规定,现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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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 《新农村(黑龙江)》2014,(14):56-56
农作物种子市场及质量管理是发展种子产业的重要环节,《种子法》明确了种子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由于《种子法》的落实与实施,使种子生产、经营由垄断到竞争、计划到市场的转变。加快了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虽然市场的繁荣与竞争给农民带来很大的收入与实惠,但是现行种子市场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行为也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不安全的隐患,因此对种子的科学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以下本文对种子经营与种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农作物种子管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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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29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实施以来,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越来越多,已成为农村销售种子的主要渠道,对搞活种子市场、方便农民购种、推广优良品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种子包装标准中未说明哪些标准是用于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农业执法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掌握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者故意混淆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与需要拆袋分装销售的包装种子,超范围拆分、销售各类包装种子;准入手续过于简单,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实施中缺少配套管理办法等.要体现立法的本意,达到放而不乱,有序竞争,服务农民的目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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