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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地处山东省鲁中地区的淄博市淄川区,2005年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全区全年进点屠宰检疫生猪总数达到15万头,机械化定点屠宰量明显增加.全年机械化屠宰检疫生猪总数达4.9万头。上市猪肉具备“三证”、“两章”率(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合格验讫印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商贸部门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针刺印章)大幅度提高.漏检头数及漏检率显著下降.检疫、检验方式进一步规范。全区普遍做到了动物检疫员进点检疫、肉品检验员逐头检验.开创了淄川区自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以来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2.
2002年上半年农业部依据《动物防疫法》出台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即14号令) ,将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纳入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范围 ,对10种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具体规定。实质上就是将《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具体化。并明确规定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 ,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由此 ,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屠宰、加工、贮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有了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14号令规定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未取得《动物防…  相似文献   

3.
《湖南畜牧兽医》2010,(3):40-43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  相似文献   

4.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更好地服务于动物饲养和畜产品经营、销售、加工者,我市立足实际,制定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办法》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审批表。县级监督所统一申请,市级监督所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一证一档”,电脑统一打印,从而规范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放管理程序,保证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的严肃性,有力促进了动检及监督工作的开展。我市的具体做法如下:1 宣传发动工作 每年的《动物防疫法》宣传日到来之际,我们就制作大量的横街条幅、标语张贴在闹市区。积极宣传防疫。检疫…  相似文献   

5.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广州市牲畜检疫规定》,广州市对专门从事牲畜产品的生产、屠宰、加工、储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制度。即必须向所在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申领登记,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凭证向工商行...  相似文献   

6.
禽类定点屠宰检疫是人民“放心肉”工程的一个生要组成部分,由于近年来禽流感的暴发和流行,做好禽类定点屠宰检疫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我市较早地实行了禽类定点屠宰检疫的体会浅谈如下:1进场检疫1.1着装上岗检疫员必须着装上岗,佩带标志,携带检疫器械和登记材料。1.2查证进行“五查”原则,查来源,是否来自疫区;查产地检疫证明,对照禽群数目看证物是否相符,查禽类体况,有无病死和死因不明禽混入。对来自疫区的禽类逐羽查看。1.3群体检查将来自同一地区或同一批次的…  相似文献   

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本办法,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保证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广大市民食肉安全,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使用“检疫合格”标志的实际情况和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的现状,对用于动物产品分割小包装上粘贴的“检疫合格”验讫标志和用于屠宰检疫合格的蓝色滚筒印章进行了清理,  相似文献   

8.
1从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转移 "九五"期间,国家相继出台了《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动物产品,特别是生猪的检疫发生了根本性的转移.即:以市场检疫为主转变为以"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为主.  相似文献   

9.
在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工作中,我市从办好管好《动物防疫合格证》着手,对加工经营户、养殖场、定点屠场办证之前认真审核其动物防疫条件,办证之后加强监督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现把我市的做法与体会介绍如下:1宣传工作 我市把每年的3月份定为宣传月,宣传《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知识,宣传《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证件的审核办理办法,现场解答广大群众及经营者的有关问题,为顺利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打好基础。2认真做好《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办理工作 根据柳州市的具体情况制订了“柳州市《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管理办…  相似文献   

10.
《动物防疫法》颁布和实施已两周年,动物检疫工作得到逐步加强,公共交易场所公开出售病、死动物产品的行为虽然已鲜有发生,但是一些地方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并未绝迹,查处更加困难,下面笔者谈几点看法。1违法经营动物产品行为的特点1.1屠宰环节私屠乱宰点是病、死动物产品的主要来源。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和屠宰检疫工作的加强,定点屠宰场屠宰病猪现象很少发生,检出的病、死动物、动物产品得到无害化处理。但还有少数私屠乱宰点存在,经常发生屠宰病、死动物现象。1.2运输环节违法贩运无证、病死动物产品现象突出。长途…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3日,某旗两名投资人为规避税费,以下岗职工尹某的名义承包经营了该旗的“原野肉食品厂”。在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开始收购活羊准备进行屠宰加工活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告知尹某: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经营。  相似文献   

12.
《中国牧业通讯》2007,(3):88-89
读者覃世民来信说。近年来,随着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实施,湖北省松滋市畜牧部门通过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严把农民个人自宰自食生猪防疫检疫关,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做法有这几方面:一是加强对屠工的管理。经松滋市畜牧局多方协商争取.市有关部门同意从2004年起.将市生猪屠宰行业协会的管理权由市地税局划归畜牧局,所有从事屠宰业务的屠工,都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屠工证》,持证上岗,并接受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自2003年全面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以来.松滋市畜牧部门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标语以及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程序、方法宣传到农户。做到家喻户晓。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家禽宰杀多以分散型的作坊式宰杀点为主,这种由经营户自己进行的宰杀方式,不便于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实施检疫监督,同时也不便于监督实施卫生、消毒等防疫措施。2005年下半年我国许多地区都发生了禽流感疫情,我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在此期间查获了几起个体宰杀点非法加工病死禽的案件,个体宰杀点不但为病死禽的加工销售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重大禽病的传播提供了途径,严重威胁到人们的食用安全和养禽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一情况,金湖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参照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经验,对县城区范围内的家禽宰杀实施定点宰杀,从一…  相似文献   

14.
《动物检疫》2010,(3):6-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相似文献   

15.
按照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商品蛋未被列入检疫对象 ,商品蛋的流通和销售不需动物防疫机构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目前 ,有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播 ,实行了准运证制度 ,规定商品蛋的销售和流通也必须经过检疫 ,同时还必须有动物防疫机构签发“非禽流感疫区证明”等。当商品蛋经营户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上述手续时 ,又被告知经营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申领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否则就不能从事商品蛋的经营 ,使经营家禽产品的行政审批、管理不断升级。上述事例是否证明一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领导…  相似文献   

16.
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但笔者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以执法为借口,搭车乱收费、乱设障、乱罚款,为本部门谋私利。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笔者在长期的到户检疫中发现外省一些地方要求本地从事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在运输之前必须到该地动检部门办理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一次收取30-50元。否则,其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该地市场。这种准调证管理制度在一些地方做为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但笔者认为此举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1、准调证制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商品的大流通,禁止地方搞贸易堡垒和做出干预市场的行政行为。而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无疑是为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流通设置障碍。 2、准调证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作为动检部门就是要严格把关,确保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难道畜主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还有准入与不准入之分? 3、出具准调证进行收费缺乏依据。全国动检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文件中对此项收费并无规定。而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多是自行制定,任意性很大。 4、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是想通过准调运调控,促使经营者自觉在本地报检,而且也便于在销售地接受动检部门的检疫监督。其实现有的动检管理模式通过免疫证、产检证、检疫证、消毒证等法定凭证已然形成从产地运输到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检疫监督控制的网络,完全可以控制疫病的传播,准调证制度的推行只会使检疫手续更加复杂化。 二、非疫区证明不妥当。为控制疫病的传播,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边境设立了动检监督检查站,对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的证件有以下五种: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准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据反映出具非疫区证明,有的地方一车猪收5元,有的地方收10元。 检疫员对动物检疫出证的前提条件有:(1)经检动物来自非疫区;(2)免疫接种证明在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实验室规定项目检验阴性。表明经检疫合格出售的动物必定是非疫区的。那么对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索要非疫区证明就是画蛇添足。同时,国家法律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是禁止流通的。《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所以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是根本不会检疫出证,允许其运出县境的,更不用说会出具非疫区证明。 三、边检站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理(罚)是错误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资格证,只有办理《合格证》,才可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等。因此有些省际动物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中要检查经营者是否办理《合格证》。有时经营者忘了带《合格证》,当地边检站就要求补办,还有的当场进行数额不小的罚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笔者查阅《动物防疫法》,觉得适用于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未办理《合格证》的处罚条规也只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但这一条明确规定在处罚之前必须要先警告、责令改正,如果其未在限期内改正方可进入处罚程序。所以边检站检查《合格证》,不是真正在贯彻落实法,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有钱罚、为部门谋福。这种超出职权的乱执法行为如果不制止,势必影响动物、动物产品的正常贸易往来,不仅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畜牧产业化协调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17.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证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权力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也是管理相对人享有的一项合法权益。《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授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此举是颁布《动物防疫合格证》的重要前提。因此 ,切实做好发证前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是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但是 ,在现实工作中 ,对发证前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重视程度不够 ,存在许多漏洞 ,具体表…  相似文献   

18.
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和实施,动物检疫工作得到逐步加强,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拥护,目前公共交易场所公开出售病。死动物产品的现象已鲜有发生,但是经营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并未绝迹,而是转入地下,行为更加隐秘,给查处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下面笔者根据查处的案件情况谈几点看法。1违法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特点1.1屠宰环节-私屠乱宰点成为病、死动物产品的主要来源。随着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定点屠宰场屠宰病猪现象很少发生,检出的病、死动物、动物产品不能出场,并得到无害化处理。但在农村和城乡结…  相似文献   

19.
李卓 《中国畜牧业》2014,(17):61-62
<正>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  相似文献   

20.
自1998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实行了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使上市肉品检疫持证率和质量大大提高。但是在动物防疫监督实践中,笔者常常遇到没有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偏远山区,还是沿用市场检疫的方法,特别是对一些逃避检疫的个体经营者经营的肉品,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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