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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我国实行林权登记制度。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林权登记制度主要由《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定,林权登记主要由林业法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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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常简称为林权。《森林法》第三条对林权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就清楚地表明,确认林权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因此,《森林法》确定了林权证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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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业工作参考》2007,(2):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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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精神,及国家林业局、北京市政府的要求,北京市于1999年8月4日召开工作会议、布署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会上,市领导做了讲话和指示。北京市林业局局长杨德宏做了动员报告。报告对林权登记的重要性和原则性及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作了阐述。同时就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原则、范围、步骤等一一作了强调和布署。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今后林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按照国家林业局贯彻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到2000年以后,凡是没有林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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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中国(A版)》2007,(8):13-13
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13.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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