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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和林地是重要的森林资源。为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简称林权)管理,我国对林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对林权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由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因立法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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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常简称为林权。《森林法》第三条对林权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就清楚地表明,确认林权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因此,《森林法》确定了林权证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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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有关问题评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宏明 《绿色中国(A版)》2004,(4):53-55
回顾了我国林权立法的历程,对林权含义进行了剖析。分析了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联系和区别,指出在定义林权时,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并列,作为林权内容是适宜的;提出了“林权属于物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属于自物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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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林业资本市场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本资源配置对产权界定作用弱化。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我国法律上都称为森林资源,其林权所有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主要为国家和集体所有。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群众,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依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农业集体化由个体农民所有转化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这种半个世纪前就已经形成的林权界定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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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我国实行林权登记制度。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林权登记制度主要由《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定,林权登记主要由林业法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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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权纠纷是指国有林业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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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辽宁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及不断深化,林权所有者有权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继承、出租、入股、抵押、流转,这必然伴随着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主要是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的评估。文章主要介绍林木资产的评估,其主要方法有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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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指所有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权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只有林地、林木所有和使用的合法权益确定后,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才能真正提到正位上来。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林权管理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维护林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的发展。省直国有林区驻在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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