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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我国实行林权登记制度。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林权登记制度主要由《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定,林权登记主要由林业法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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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常简称为林权。《森林法》第三条对林权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就清楚地表明,确认林权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因此,《森林法》确定了林权证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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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和林地是重要的森林资源。为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简称林权)管理,我国对林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对林权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由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因立法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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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有关问题评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宏明 《绿色中国(A版)》2004,(4):53-55
回顾了我国林权立法的历程,对林权含义进行了剖析。分析了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联系和区别,指出在定义林权时,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并列,作为林权内容是适宜的;提出了“林权属于物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属于自物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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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主体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权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林权的权利人。作为林权的享有者和构成要素之一,林权主体必须明确,否则,林权归属就无从谈起,林权也就无法称其权利了。因此,分析研究林权主体,对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对林权主体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多部单行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公民”、“集体”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包括林地在内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