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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对我国种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日益重要,但由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立法的不完善.其不仅已经严重影响了对育种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混乱,这势必会影响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中国法院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品种权人、培育人、育种者等关键概念进行了辨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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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品种选育而言,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选育人又称培育人,可分成单位选育和个人选育。简单的说单位育成的品种叫职务育种,个人育成的品种叫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就像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那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目前,关于品种选育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相应的因品种在选育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等纠纷案件则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还尚属我国首例,相对而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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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植物新品种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是一种权益的保护体系,即植物新品种权益的保护体系,是指法律确定的、在植物新品种权益遭受侵犯、或者在植物新品种权益的权属发生争议、或者在植物新品种权及其相关权利的行使中发生争议等植物新品种权人和相关权益人权利的行使遭受障碍时,植物新品种权人和相关权益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或者途径,包括当事人亲自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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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我国对品种权的保护起步较晚,从1999年才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品种权申请,目前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法规、标准不完善,侵犯品种权事件时有发生,维权难度大,影响了品种权人的科技创新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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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笔者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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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及品种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本文就品种权人的权利、侵犯品种权的各类、品种权的保护等知识作一较全面介绍,供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部门实际工作中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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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地理复杂多样,植物种质资源丰富,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在都选育出大量的植物新品种,对世界农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对我国的植物品种实行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品种的选育和推广,保护我国育种单位和育种家的应得权益;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植物品种的国际交流。1国际上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况为了保护育种家(或单位)的权益,使育种者的付出得到补偿,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法规,采用专利法、专门法或行政法规等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有效保护。1961年2月,欧美一些国家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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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原则以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目的,提高知识产品在市场流通中的效率。我国植物新品种领域权利用尽原则以产权人同意、知识产品以销售方式取得、产品购买者合法使用为适用前提,对权利人“侵权”控诉予以抗辩。我国植物新品种纠纷司法实践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存在适用条件不清、易与其他原则混淆等问题,完善立法、明确权利用尽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司法标准是权利用尽原则司法适用的现实需求,也是完善植物新品种权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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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历史进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又称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所专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1833年9月3日罗马教皇发布在产品和技术方面给以所有权的宣言,这项宣言被世界上普遍认为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的起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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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的品种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1植物新品种及其保护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属于国家保护名录范围并经适当命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育种者对其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和依法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授权的品种。1.2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原因从国内情况来看,目前因品种侵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育种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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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植物新品种权益(2)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8植物新品种权益的权利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其实施细则在申请程序中享有广泛的程序和实体权利8.1植物新品种权益人包括完成者、合作者、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益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新品种权益有实体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基于前述规定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可以说,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权人,并非只有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一种可能,还应包括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部分完成者即合作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有实体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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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什么是品种权?什么是质押?在我国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第二条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都采取保护措施,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专利保护;二是专门法律保护。我国主要采取了第二种方式。即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这种独占权即品种权。这在《条例》的第三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管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品种权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对于种子这一特殊行业来讲。品种权不仅事关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是种子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应该成为种子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文拟就此略陈拙见。以供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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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新品种选育者依法定程序向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新品种选育者对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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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plantvarietyright),又称育种者权利(plantbreeder'sright),是国家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所有人(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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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的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良中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为了鼓励培育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科研及生产发展,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7年3月和1999年6月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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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于 2000 年进入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名录。此后 20 余年间,我国的大豆新品种保护工作逐渐走向正轨。对我国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总体情况、历年数据、申请主体情况和各省份申请授权情况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同时对我国大豆产业第一省黑龙江省的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总结并归纳了大豆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大豆新品种保护提出了减少审查时间、延长保护期限、加强特用专用品种创新和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参与度等建议,以期为大豆新品种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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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发生后,为固定证据,申请证据保全成为多数当事人的首选,证据保全公证在品种权保护实践的应用中越来越广泛。但是,针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程序性事项,当前并无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而增加了品种权人的维权难度。本文界定了需要进行公证的证据保全范围,揭示了品种侵权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品种侵权诉讼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建议。由于品种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证人员在证据保全环节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保护权利人利益,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