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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引用本文:江本伟.论如何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J].中国种业,2020(10):25-28.
作者姓名:江本伟
作者单位: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笔者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关 键 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  申请权转让  申请权人  育种者  完成育种
收稿时间:2020/7/6 0:00:00
修稿时间:2020/7/1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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