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
| |
引用本文: | 江本伟.论如何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J].中国种业,2020(10):25-28. |
| |
作者姓名: | 江本伟 |
| |
作者单位: |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笔者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
关 键 词: |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 申请权转让 申请权人 育种者 完成育种 |
收稿时间: | 2020/7/6 0:00:00 |
修稿时间: | 2020/7/15 0:00:00 |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种业》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种业》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