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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证据充分与否是能否把案件办成“铁案”的关键 ,但在目前的种子行政执法工作中 ,执法人员往往对证据的收集重视不够 ,收集不够全面。前不久 ,笔者亲自参加了某县农业局的一起种子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会。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2 0 0 2年 4月 ,某县农业局根据举报对一种子经营企业实施了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 ,该企业没有帐证 ,而且业主吴某拒不交出销售记录。在此情况下 ,执法人员对业主进行了询问 ,并做了笔录吴某承认在 2 0 0 0年 12月至案发前这段时间 ,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采取销售不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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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经过
2007年4月26日,山东省临朐县农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在农村集市上经营标有鲁棉21号的棉花种,现场有2袋共10kg,已销售2kg,该品种涉嫌未经审定就销售,执法人员当即进行实物证据登记保存,现场证据拍照,并做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农业局随正式立案调查,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农业局派执法人员于27日专程赴济南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求证,经查该品种确实未经审定,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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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为伪劣种子造成损害而到法院投诉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在审理中由于有些农民朋友不能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据,使案件的审理无法正常进行。因此,为防止伪劣种子带来的损害,农民朋友应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为发生损害时提起诉讼作好准备。
1 伪劣种子案件证据的几个特点
1.1 原始证据容易灭失。即种子播种以后,便不能复原、复制,重新取证的真实性很难保证。
1.2 损害后果的证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过了期限,证据便难成立。如抽穗扬花期不一致的情况,过了期限便难以取得;又如减产或绝收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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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生产的种子是生产销售的种子的工业生产资料,销售的种子是生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资料。尽管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之间有明确的区别,但在种子执法和种子司法实践中仍经常发生将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相混淆的错误案件。现根据一起实际案例,对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之区别予以简述,以期提高处理种子案件的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案例简介M某某系领取营业执照的某农贸经销处的业主,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子原包装销售。G系领取农作物种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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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按照省农业厅种子执法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我们赴文山州、红河州和昆明市对种子市场进行了检查,共查看了70余家种子企业和种子经销户,并听取了所到地农业局和种子管理站种子执法年活动安排及实施进展情况介绍。按照《云南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对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经营备案手续、种子经营档案、进出台账、售种凭证和记录、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审定情况、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性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当地农业局和种子管理机构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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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投诉越来越多。在查处这类案件中,由于有些农民兄弟不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据,致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完全保护。因此,为防止假冒伪劣种子的损害,农民朋友应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为发生损害时投诉农业执法部门或提起诉讼作好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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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假劣种子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大都难于取证,有些用种户由于没有收集和提供有效合法证据,因而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完全保护。鉴于此类情况,提醒广大农户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种子的鉴别能力,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诉诸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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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种子案件证据的特点与收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伪劣种子案件证据的特点与收集湖南省零陵地区种子公司(永州市425000)谢建华近年来,随着种子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伪劣种子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有些用种户由于没有收集和提供有效合法证据,因而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完全保护。本文就伪劣种子案件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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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机关在调查种子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收集证据.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情的根据.并且能确保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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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农作物种子案件的成因不外乎种子本身质量、人为因素、自然条件3种,其中自然条件是不可抗的;未审先推、跨区销售、套牌销售等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而种子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纯度不够、发芽率不达标等引发的种子质量纠纷归根结底也是人为因素造成,是可以提前规避的;所以,加强对种子经营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种子经营人员资质准入的长效机制才是避免种子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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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案件当事人是指违法从事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受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查处种子案件和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过程中,有少数执法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对当事人理解上的偏差,出现种子案件当事人的认定错误,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在此,就种子案件当事人的认定谈一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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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江苏省种子条例》于2004年2月1日施行以来,种子管理走上了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法制化轨道,对规范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起到关键作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此法律武器在整顿种子市场、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统计,自2001年始,12年来共立案查处种子违法违规案件58起,年平均累计检查种子经营企业300个、整顿种子市场28个、出动执法人员180人次、抽检种子200多批、挽回损失30多万元。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全面放开,一些种子经营者受利益驱使,经营未经审定或未经本省同意引进推广的品种,甚至销售假劣种子,致使不少农户蒙受损失,因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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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宿迁市农业局接群众举报,称宿豫区农资经销商秦某销售的农药75%三环唑和90%阿维杀虫单涉嫌假冒。接报后,农业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检查,经抽样并送质监部门检测发现,秦某销售的75%三环唑和90%阿维杀虫有效成分全为0,均是假农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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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的普遍问题
1.1种子经营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在日常的种子市场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种子经营人员年龄大,文化低,专业知识缺乏,对销售的种子特征特性一无所知,只顾盲目卖种,种子经营人员普遍来自过去摆地摊卖蔬菜的种子人员,供销社下岗人员,而农业服务体系销售种子的人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份额逐渐减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