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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 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权利。农民需要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一个特有概念,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身份性和无偿性(福利性)导致其不得自由流转即不得自由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改作其它用途。对此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亦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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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者有其屋”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农村宅基地房屋是我国农民生活最基本的场所。随着经济社高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和供给矛盾进一步加强。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象比较严重,流转范围广、流转数量大和流转形式多样和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做到既保护农民权益又做好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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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与探索——基于宁波市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基于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调研,分析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存在问题,剖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影响因素,探讨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结果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多样化,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农村住房、实行宅基地管理信息化等做法对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户多宅"、违法违规用地建房和非法流转交易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客观需求,法律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造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监管缺位以及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据此,提出了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完善宅基地相关立法、建立健全宅基地交易市场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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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以及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发展,现行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已经与现实脱节。文章通过分析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指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财产进行流转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重新构建的着眼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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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长期以来影响着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无法实现农村房屋价值的最大化.一户多宅与一宅多户的矛盾以及农村对宅基地管理不严的现实,致使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农村宅基地转让直接作出允许或禁止的规定,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1]的原则,在转让住宅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一并转让.村民自治管理,在农村房屋转让时实现附带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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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福利性、无偿性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正是因为保障功能依然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首要功能,因此关于其取得、行使、转让,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都要求必须尊重这一现实,以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逐步彰显,在城市郊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逐渐蛊行,已呈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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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更多的农民走向城镇,农民的就业选择呈现多样化趋势,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限制宅基地流转造成了土地资源和农民财产的浪费,加剧了城乡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差距,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随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在发挥宅基地保障性功能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发挥宅基地的经营性功能。在合理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前提下,充分相信农民的"经济人理性",引入土地发展权的概念,理顺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必将水到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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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瑾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0(3):45-46
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存权益,所以相关法律严格限制其流转。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各地加快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试验,现有的结果也都只是权宜之计。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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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公平与效率,确保集体土地资产安全等角度出发,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性。认为在产权明确、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规范政府行为,加大对经济发达区域的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分区域、有差别地推进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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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视角下的闲置宅基地处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农民进城视角下的农村宅基地闲置现状,探究这种闲置形成的原因,分户籍转移与否2种情况,提出闲置宅基地的处置思路,认为应该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依法进行住房的出租、出售,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最大化地实现宅基地的利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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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总面积约为1.7亿亩,约占集体建设用地的54%。近年来,随着农民大量进城,宅基地闲置现象突出。然而,长期以来受土地管理制度制约,农民有宅基地使用权却没有处置权、拥有资产却带不来财产收入。自2015年起,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全国31个省份的33个县市区展开。试点3年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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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依靠《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进行保护的,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保护明显不足,造成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较大.通过对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流转、消灭以及监督制度的深入分析,建议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促成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监管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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