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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某县石冲乡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 被告:李某,男,36岁,官庙村第7村民小组村民. 第三人:张某某,男,41岁,农民,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原组长. 1994年4月14日,某县石冲乡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组长张某某与本村第7村民小组村民李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承包3组土地0.8公顷,每年缴付承包金450元,承包期限1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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