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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资源平衡分析是进行土地整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摸清整治土地的水资源状况,才能因地制宜地对整治土地科学规划有效实施,确保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优与协调统一。以定边郑寨子村土地整治项目为例,通过计算项目区域地下水补给量、排泄量、地下水可开采量、需水资源、可供水资源,定量模拟分析了该区域水资源平衡状况,结果表明,项目具有可实施性。实证分析的水资源平衡计算方法,为区域水资源均衡分析评价提供了可推广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2.
刘社堂 《安徽农业科学》2017,45(36):201-204,228
以陕西澄城荒草地开发为例,分析了黄土高原沟壑区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林网和电力工程实施对环境要素的影响机理、过程和结果,发现工程实施对土壤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生物(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等产生的主要负面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分析,提出土地整治中要基于建设生态文明要求,遵循生物多样性、土地多功能性、环境生态性等原则和景观生态学理念,提升土地整治内涵,采取必需的环保措施以及有效改进的工程技术手段,使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促进生态国土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3.
第十一条 农机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农机的行驶证或使用证应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号牌和证件的有关规定。 农机号牌应按指定位置悬挂,要求悬挂在明显位置,农机行驶证或使用证应随机携带,以便于接受安全检查,对转借、涂改、伪造证件的行为,农机监理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以农机违章论处。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农机进行技术检验。 农机监理机构对申请入户、过户的农机,应进行初次技术检验;从农机入户、申领号牌后的次年起,  相似文献   
4.
第二章 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作为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权,其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 [释义] 本条明确了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明确了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性质,它是安全监理的执法机构,可以独立行使监理职权,并接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这点与其他农机管理机构是不一样的。  相似文献   
5.
6.
通过对陕西省相关市县7个典型示范性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实践调研,显示出"三变"改革对推进乡村产业、组织、生态、文化、人才振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基于实践探索,该文剖析了县乡土地流转交易制度不配套等因素,及农村三变在产业、人才、环境、文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阻滞性影响。并提出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政府作用、兼顾公平效益、加强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建议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协作,突出组织引导、龙头企业领跑,强化人才支撑、建设文明乡风等举措,统筹推进,顺势而为,加速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7.
以金矿区污损治理工程为例,采用实证比较、讨论分析、调查观察方法进行研究,探讨土地修复工程中,人员、材料、机械、施工环境、设计及施工工艺对项目质量管理的影响因素和管控措施。研究实践表明,土地修复工程要注重决策、施工、过程和完工等各阶段的质量管理,综合运用土体重构等土地工程科技,着重做好污损场地清理,铺设隔离层、深土层、耕土层等工艺环节质量管控,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解除和转化土壤污染物,实现矿区修复治理与土地利用双赢,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喀什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为依托,在调研地区生态安全格局基础上,分析了自然生态相关要素关系,进行区域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问题诊断,构建了生态安全网络,明确了功能分区,按照“一带两系四区多点”思路,确定了保护修复目标和主要工程措施,提出了统筹整合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建立生态工程体系的意见建议,探索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控制性规划编制的逻辑体系,为落实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要求,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提供科学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9.
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机(停车),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伪造、破坏或逃逸现场。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机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物品,开具省农机监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事故责任认定后应立即归还扣留的农机和有关证件、物品。  相似文献   
10.
为准确理解《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条文规定,执行中便于操作,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立法处、江西省农机监理总站联合编写了《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条文释文》,现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江西省农业厅共同审定印发各地执行,本刊自本期起将予以连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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