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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中常见的误解情形 (一)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中只要被处罚过,就不能再处罚,再处罚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部分违法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批多占、不批就占、边批边占,甚至有的违法者在被处罚后仍继续违法占用林地。当受到再查处时,常认为:我已经被处罚过了,再处罚我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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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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