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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可以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达到森林生态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容共赢。然而,目前我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法律体系不完整,利益相关者参与林地规划的程序不明确,林地规划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等制度缺陷,致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能很好地保障林业科学发展。需要通过完善土地规划法律体系,详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度,保障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健全规划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来加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2.
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赋予广大林农用益物权性质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近年来集体林承包经营权正面临着“浪费林地资源、破坏林地生态和改变林地用途”等滥用现象.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不完善、集体林地经营制度不健全、集体林地监管制度不给力是导致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被滥用的制度原因.对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流转机制,促进林地充分合理利用;健全经营制度,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方案;加强林地监管,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相似文献   
3.
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基本的价值取向。随着社会主体对生态利益的需求与日俱增,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积极回应社会主体对生态的利益诉求,具有明显的生态化趋向。在生态视角下,从目标性价值、手段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三个层次来考虑,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应是包括生态和谐、生态效率和生态安全在内的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为了实现这些法律价值,立法上需要通过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森林资源经营权,完善集体林权流转配套制度等措施来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集体森林资源有效配置和切实保障林农权益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实践正面临着“不愿意流转、不方便流转和不规范流转”的三重困境。立法价值取向偏差、立法模式功能困顿、部分立法内容冲突、法律规制体系残缺等因素造成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激励性、服务性和规范性不够是导致这种困境产生的制度原因。为此,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更新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取向,追求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多元价值和谐;实现集体林权流转立法从管理型立法向促进型立法变革,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服务功能;出台促进集体林权流转的国家专门立法,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5.
随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全国主要集体林区已基本完成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林改后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实践中还存在着林地经济效益受阻、生态公益关注不够和林地资源浪费等问题。林地承包立法针对性差,林地资源使用标准欠缺、林地流转制度不完善等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缺陷,无疑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制度原因。林地的特殊属性以及特定的时代背景决定了林地承包经营需要制度创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林地利用标准和规划,强化林地承包经营中的生态责任,赋予发包方承包地收回权,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既发挥林地经济效益,又有效保护生态公益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6.
生态红线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建立健全越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使依法划定的生态红线能够得到严格遵守.生态红线管理中越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应以生态安全为基本价值取向,以责任具体化、举报法治化和司法生态化为基本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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