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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袭击了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给当地人民群众及禽类动物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再次引起了世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乃至恐慌,同时也防碍了禽类及其产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禽流感疫情,并组织有关部委和部门采取积极、科学、有力的卫生措施,群防群控,力争将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内。这些措施既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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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欧盟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我国仅动物副产品一项每年就向欧盟出口大约4亿多美元。因此,欧盟在动物副产品方面的卫生要求,都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从今年五月一日起,欧盟正式实施了“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卫生规则”即1774/2002号条例。11774/2002号条例简介1774/200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原有动物副产品有关兽医卫生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条例》对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分类、收集、运输、存放、操作(handle)、加工(process)、处理(dispose)、投放市场、出口、过境和使用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条例》根据动物副产品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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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封锁区的证明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材料,是官方兽医依法实施动物产品补检的前提条件,也是完善动物检疫监管秩序的重要载体。现阶段,我国动物防疫法律规范中,对动物产品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文件的格式尚无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证明的规范格式、必备内容以及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惑。本文分析了实务中对动物产品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出具中存在的主体不合法、名称不统一、内容不详实等现象,结合动物疫病防控与执法实践需求,建议明确证明的出具主体,规范证明的必备内容,统一证明的标准格式,以期为完善证明的出具和规范动物产品的补检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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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入沪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关于主体资格、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困惑进行分析。主体资格方面:执法主体应明晰与有关执法部门的职权边界,依法履行动物卫生监督职责,案件查办中应清晰认定违法行为人;法律适用方面:应依据调查实证确定执法案由,对违反《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违法行为准确定性,确保法律规范适用准确;执法程序方面:应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化操作行为,合理处置非因动物疫病造成的途亡动物,慎重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入沪劝退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手段收缴罚款行为。以期上述思考对官方兽医依法开展监督执法活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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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段时期,肆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袭击了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给当地人民群众及禽类动物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再次引起了世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乃至恐慌;同时也妨碍了禽类及其产品国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