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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保护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以第16号部长令发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施行。这对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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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保护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以第16号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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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保护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以第16号部长令发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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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4月14日根据《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公布《首批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名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又公布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3个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密切相关的法规。由于篇幅所限,本栏日刊登上述5个法规中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4个,需要参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读者请到“中国牧业通讯网-网上论坛(www.cahb.net/bbs/index.asp)→中国牧业通讯杂志社咨询台→采编部→黄昕”中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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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于2005年5月24日公布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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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5,26(6):41-42
(接上期)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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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开始实施,配套规章包括:《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4部规章。此规章的出台,会对兽药行业造成什么影响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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