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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6,11(1):39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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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6,11(2):42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和《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35号)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4,简称《受理目录》)、《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5,简称《废止目录》)和《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协作组企业名单》(附件6,简称《企业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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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5,10(6):40-40
为加强兽药标准管理,保证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现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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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1月9日到2008年1月15日,农业部已陆续发布14期地标清理公告,全国中兽药、化学药品地标第一轮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根据农业部426号公告规定,凡未列入历期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中兽药、化学药品品种,同属废止地标范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凡市场有未列入历期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列入历期公告“废止目录”、且已过市场流通期的中兽药、化学药品地标产品,均属假兽药范畴。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假兽药的定义,首先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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