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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6,11(1):39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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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5,10(6):40-40
为加强兽药标准管理,保证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现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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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保健》2006,(1):6-6
根据我部《关于加强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5号),2006年1月1日零点对未通过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予以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全部产品批准号。我部第426号公告和《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35号)也规定,2005年12月底之前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可以申报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逾期不予受理。但鉴于今年下半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任务繁重,兽药GMP验收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进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保证兽药GMP验收质量及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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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1月9日到2008年1月15日,农业部已陆续发布14期地标清理公告,全国中兽药、化学药品地标第一轮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根据农业部426号公告规定,凡未列入历期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中兽药、化学药品品种,同属废止地标范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凡市场有未列入历期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列入历期公告“废止目录”、且已过市场流通期的中兽药、化学药品地标产品,均属假兽药范畴。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假兽药的定义,首先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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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发布的426号公告,对兽药地方标准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可升为国家标准.我们在对各兽药企业申请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的申报资料进行审评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本文将就以下几点和大家进行交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