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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简易程序1.1适用范围1.1.1违法事实确凿。即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当场所见的违法事实,或者虽不是当场所见,但执法人员到场后就能查明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预先设定的事项,且违法行为人对此也予以承认。1.1.2有法定依据。在动物防疫监督案件的查处中,有法定依据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依据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该违法行为有权管辖、处罚。1.1.3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些形式是法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  相似文献   

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动物防疫执法职能的专业行政执法机关。其查处的违法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现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公平合理,执法文书填写是否规范等,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的成败,还影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形象。而《动物防疫法》只规定了基本框架,原有的一些法规规章已经废止,新的配套法规仍未出台,出现了法律真空,而我们的执法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这就必然使我们在处理违法案件时不免出现偏差。为此,我区今年制定了动物防疫违法案件处理评查制度,以减少杜绝处理违法案件的差错。现就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都有法定程序。处理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案件是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如何正确处理违法案件、扑灭疫情及处理程序、方法和原则、建立档案等是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准则,结合我们在多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实践,总结出一套适合动物防疫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便于在实践中操作。1动物疫情1.1《动物防疫法》第…  相似文献   

4.
尽管《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五年多,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些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参与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执法官”而言,如何准确把握“自由裁量”的问题,已成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1可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情况1.1对处罚种类选择的自由裁量《动物防疫法》及法规、规章中对被处罚对象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产品、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在个案处理中,具体选择哪种或哪几种处罚种类,必须以…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为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特别是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动物卫生违章违法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  相似文献   

6.
莒县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牧医法规,强化动物防疫法制管理,不断完善基础服务设施,抓好网络建设,综合运用法制、行政、经济手段,狠抓动物防疫、监督和兽药管理,保障了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几年来,全县先后处理了各类兽医卫生、兽药管理等违法案件120余起,罚款50余万元.取缔非法兽药经营摊点30余处,没收假冒伪劣兽药300余箱,无害化处理病死变质染疫等畜产品200余t,有力地惩制了违法分子,加快了畜牧业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步伐,保证了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收到了兴站富民的显著成效。1997年前县畜牧业总产值…  相似文献   

7.
最近,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了一起非法动物诊疗案件,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人张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医行为,处罚人  相似文献   

8.
现行《动物防疫法》有关法律责任一章中多处规定,处罚的数额标准要按有无违法所得来确定,而在实践中遇到了三个问题:一是违法所得的具体构成缺乏标准;二是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机构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缺少手段;三是不少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钻法律空子,拒不提供违法所得,使动物防疫执法束手无策。因此,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最迫切需要解决如何认定和计算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9.
<正>长期以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不被社会认同,一直误认为《动物防疫法》是软法律,每处罚一个违法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案件,都是以简单的对当事人罚款了事,因此,执法的社会效果一般。2007年,我县依照《动物防疫法》第8条规定,专门设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违法经营受到处罚时,管理相对人有以下权利:1 了解权 有权要求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出示“两员”证和执法证件,了解执法人员的真实身份。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有权了解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2 陈述权 对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有权从违法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3 申辩权 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实施违法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进行申明、反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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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一些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理)案件中,出现办案人员使用定性和处罚(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当,甚至错用了处罚(理)依据的现象。这种现象既是种行政执法中的错误,也是一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如果不加注意和改正,势必造成违法案件和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形象.应引起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视。下面,笔者就常见的错用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理)依据的形式与对策浅述如下,供商讨。  相似文献   

12.
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采取救济手段之后,对相对人科处的额外负担,直接关系到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六章、《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在法律责任中对罚款专门加以了设定。罚款与其他处罚种类相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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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动物防疫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近八年的实施,为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严重制约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修改和完善《动物防疫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1存在的主要问题1.1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39条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但是在制定法律责任时对该行为只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对未售出的动物、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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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是解决动物防疫执法无奈的有效方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们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许多案件想从重处罚又无法律依据,我们管它叫做执法无奈。但我们又想做到杜绝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畜禽及产品上市,销毁病死畜禽及染疫动物产品,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 近几年来我们通过执法实践,采取了案件移送的办法,妥善地解决了执法难的问题。 案例1,2000年10月15日动物防疫监督员在农贸市场查获刘某卖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210 kg一点未卖,无违法所得,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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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体制改革以来,各地都相继组建了动物防疫技术支持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是一支新组建的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办理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在程序上,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办理动物卫生监督案件过程中碰到一些常见的应注意的问题与同行磋商共勉。  相似文献   

16.
调查笔录是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审查处理动物防疫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收集、核实案件事实真相和有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了解案情时所作的记录.调查笔录是审理案件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属证人证言,经查证属实,特别是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活动中审查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7.
《四川畜牧兽医》2002年第11期刊登的《一起动物防疫监督案件引起的思考》一文,引起了许多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同志的关注。但有一个问题应予正视,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否存在不一致?笔者认为:《办法》第十一条、三十四条与《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的确存在不一致的问题。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法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另作规定。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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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畜牧兽医》2002年第11期登载的《一起动物防疫监督案件引起的思考》一文,说的是某县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肉贩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3头,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300元。从该文介绍的情况看,可以肯定如下四点:①肉贩出售的是未经检疫的猪肉(3头);②是在监督检查环节查获的;③经营者已将猪肉出售或出售了一部分,即:已有违法所得;④情节严重,有拒绝或阻挠检疫的行为。因该文登载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而该条款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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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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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中明确禁止经营死因不明动物,对于违法者要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一起经营死因不明狗案的查处,详细介绍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的真实执法流程,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经过、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认定和处罚决定的确定等一系列过程,同时深刻剖析了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引发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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