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畜禽防疫检疫和畜牧生产技术推广的最前沿.目前虽然在从事畜禽防检工作,但与《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动物防疫法》第2章第13条“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所谓“动物防疫组织”并未指明是乡镇兽医站。因而借着这次《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机遇.我们认真学习文章精神,结合基层兽医站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乡站改革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2.
动物防疫工作和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都是控制疫病流行,消灭疫源,为畜牧业发展服务,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历年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既搞防疫又搞检疫,特别是检疫工作,未设专职动物检疫员,由站里的职工轮流担任,从而造成动物疫病的防疫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存在着权限不明、动物防疫责任不明确,动物强制免疫难以实施,检查消毒费收取不力,平调费不按时全额完成等问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参防…  相似文献   

3.
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到位,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述如下:1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机构设置过细,不利于检疫、监督工作的开展《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而目前有的县(市、区)设有畜牧兽医(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机构。尤其是在检疫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地方难免会出现工作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现象,消弱了检疫、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4.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法律意识,为动物检疫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三十一条第  相似文献   

5.
畜牧兽医站与屠宰场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畜牧兽医站依据《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对防疫、检疫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对屠宰场防疫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并派出专职检疫员实施待宰动物入场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和检疫记录、有关防疫资料的核查和监督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处理等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的努力.在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以及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通过六年多来的实践,我们基层检疫人员感到《动物防疫法》还  相似文献   

7.
动物检疫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检疫主体模糊农业部公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但未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现在有些地方在形式上虽也实行聘用制,从职责履行上看,收费大多执行较好,而检疫实际操作次于收费。检疫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被收费所左右,在此境况下,要规范开展检疫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二、检疫证明的有效期规定问题《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有…  相似文献   

8.
随着动物检疫工作的不断深人开展,建立一支相对独立、专职精干的检疫队伍,已成为检疫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动物检疫工作不断深化的客观要求。1动物检疫的特性决定了检疫队伍必须走专职化的道路《动物防疫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140号)文件中第3条也明…  相似文献   

9.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条款,我县于1999年4月乡(镇)实行“防检分离”,探索了一些新方法,采取了一定新措施,经过1年多来的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1防检分离1.1防检分离即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的分离。各自搞好自己的防疫工作和检疫工作,互不混岗,互不推倭。1.2设立“片区动检站”,专职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员是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抽调出的职工,经过严格的检疫技能。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按照法律意识强,作风硬朗,敢于办事,勇于办事的标准选拔。动物检疫员…  相似文献   

10.
《动物防疫 法》颁布3年 来,上高县动物 检疫总站在管 理体制改革中 大胆探索试行 “六统一”管理 办法,取得了显 著成绩。 上高县动 物检疫总站从 2000年1月1 日起试行县、乡 (镇)畜牧兽医 站分离出专门 执法队伍,全县 设立6个中心 动物检疫站。全 站28名干职, 其中动物防疫 监督员3人,动 物检疫员25 人,担负着全县 18个乡(镇、场)的产地、市场、运输及产品检疫检验工作。在深化体制改革中,试行“六统一”管理办法。即:机构设施统一管理,劳动人事统一管理,工作目标统一管理,经济财务统一管理,人员报酬统一…  相似文献   

11.
河北省武安市动物检疫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之规定,不失时机地将全市动物检疫实行统一管理,因地制宜,大胆推行主检员制度。经过一年的工作实践,收到明显效果。l主检员制度的概念主检员制度是在乡(镇)畜牧兽医站人、财、物三权划归乡(镇)管理后,畜牧部门只拥有业务领导权的情况下,由市动物检疫站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在职的动物检疫员中,选择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员一名,经市站严格审查批准,并取得市动物检疫站动物检疫责任委托书…  相似文献   

12.
《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3-4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五条国…  相似文献   

13.
自从1985年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出台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县、乡级的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检疫机构派驻动物检疫员,对运输的动物实施运输检疫。199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后,动物检疫机构对肉类联合加工厂、国营屠宰厂派驻了动物检疫员,并对屠宰厂(场)、加工厂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动物检疫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同时,选拔了一批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操作技能等各方面都比较好的专业兽医,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任命为专职检疫人员,成立了专职检疫队伍,动物检疫工作与动物防疫工作才正式分离,由专职检疫队伍代表政府行使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从而使动物防疫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进人了法治管理的轨道。  相似文献   

14.
<正>检疫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动物防疫工作的质量和群众的食肉安全。《动物防疫法》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河南县畜牧兽医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依法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1认真宣传、学习、贯彻《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防疫意识。把宣传《动物防疫法》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加大宣传力度,经常性普遍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宣传法律条款与  相似文献   

15.
正动物检疫,是一项事关人畜健康的重要工作,一直来由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随着畜牧兽医体制的改革,动物检疫工作的条件、质量、水平、效果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取得了显著成效。1体制改革前的动物检疫回顾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要求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承担动物检疫任务。当时,临平镇尚无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工作只能在集贸市场进行,称"市场检疫"。动物检疫  相似文献   

16.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后,为实现检疫工作重心的转移,新泰市畜牧局采取试点、示范、推广的做法,从根本上杜绝了畜禽疫病传播,保证了畜牧业快速稳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同时增强了市、乡两级畜牧系统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本市实际的畜禽产地检疫新路子。1充分认识畜禽产地检疫的重要性1.1开展产地检疫是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客观要求《动物防疫法》颁布前,本市的检疫工作主要是市场肉品检疫和畜禽及畜禽产品的运输检疫,而畜禽产地检疫几乎是空白。《动物防疫法》颁市实施后,检疫工作重心发生了战略性转变,检…  相似文献   

17.
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提高西部省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国家外国专家局2000年7月组织宁夏、陕西、青海、内蒙西部四省区24名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赴比利时参加牲畜疫病防疫和饲养管理培训。通过培训,全面了解了比利时的畜牧业发展概况,学习了他们在动物疫病防治、动物防疫和动物检疫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感受到了我国与比利时在动物卫生管理与防检疫方面的差距,对如何做好我国此方面的工作有了新的认识。现将有关比利时牲畜疫病防疫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如下:1防检疫体系健全,工作职能明确 在比利时,畜牧业是高度…  相似文献   

18.
建立健全兽医卫生检疫监督机构进一步加强兽医卫生检疫工作马彩萍任建民吴延明李启伟杨仪正(海东地区畜牧兽医站,平安,8106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兽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为使海东地区的兽医卫生检疫监督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  相似文献   

19.
1《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以农牧医发(1998)85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了我国现行使用的5种检疫合格证明及填写方法和应用范围,将检疫证明纳入统一、规范和法制化管理轨道,使之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而在实际应用工作中,检疫合格证明尚有不足之处,例如:在检疫合格证明中,“数量”一栏规定用大写汉字填写数字,比如所检疫合格的是5头生猪,“数…  相似文献   

20.
随着贯彻《动物防疫法》的不断深入,兽医卫生检疫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各级政府将动物疫病检疫工作提上了日程,使防疫和检疫工作的各个环节得以加强和完善。省、地、县、乡村的防疫和检疫网络已经形成。但是,笔者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逃避检疫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动物防疫法》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依法补检。可见处罚力度不大,难以有效地扼制逃避检疫现象的再次发生。二是强制免疫工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