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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的检疫监管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的重要内容,也是有效防控人兽共患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文梳理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有关野生动物检疫监管的相关条款,分析了野生动物检疫范围、检疫规程、监督执法等内容,指出了当前野生动物监管存在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不一致,检疫规程覆盖动物种类有限,监督执法依据操作性不强等难题。提出应通过完善立法以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强化普法宣贯以明确食用野生动物风险,科学制定检疫规程,明确检疫主体等检疫,以期对优化野生动物检疫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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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兽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农业部出台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为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提供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和统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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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检疫项目有缺陷。《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国标GB 16549—1996、GB 16567—1996、GB 16568—1996分别给出了畜禽产地检疫、种畜禽检疫、奶牛检疫的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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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也是动物检疫员实施检疫结果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员实施检疫必须按照检疫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同时也明确了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农业部《兽医卫生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规定,动物检疫员在出具检疫证明的时候,在检疫证明上要签署自己名字,以示对检疫结果负责,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非检疫人员出证而签署检疫员的名字,盖章或者盖编号代替签名,冒充、代替检疫员签名的不规范行为,甚至伪造假检疫证明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检疫监督工作秩序,我们实行了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签名备案制度,对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的出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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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定检疫书证,是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检疫合格后,依法出具的法律凭证。按照农业部文件要求,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于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全面实施,对现行的检疫管理和检疫操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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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是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的重要职责,是生猪产品流向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口,做好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等法律法规,整理汇总了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和处罚处理依据,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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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检作为一项重要的动物检疫制度,对于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降低潜在的动物疫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的制定,补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但通过工作实践,结合对补检制度的研究发现,补检制度在工作衔接、启动条件、实施程序、权利救济等4方面仍存在问题,据此提出了健全补检衔接机制、完善法律规定、优化补检规程、完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的实现路径,以期为补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