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作为平衡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利益相关者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政策工具,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过程中有效缓解了流域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协同发展。文中通过案例分析与归纳,梳理近10年来新安江、汀江、长江等典型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的综合效益;结合“十四五”乃至更长一段时间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需求,指出中国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实践具有较好的政策综合效益,其中改善与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最为显著,但也存在水质改善即将面临天花板、政策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正向影响有限、上下游未建立起共建与共享机制等问题;提出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包括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合作共治机制、多元平衡保护者与受益者利益的途径、科学精准的流域生态补偿技术体系、高效闭环的生态补偿政策调整优化机制和公众有效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4.
作为辽西地区的母亲河,大、小凌河是东北最为古老和最负盛誉的水系之一。为促进流域及流域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文章在扼要介绍了辽宁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概况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建立凌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6.
7.
8.
张厚美 《绿色中国(A版)》2014,(14):46-47
新《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环保法》提出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包括流域类水的生态补偿,大气的生态补偿,上级对下级的生态补偿,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这表明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之所以要建立"有偿"使用机制。这是因为,青山绿水十分重要,可要维持青山绿水是有成本和代价的,一般来说,往往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都属于禁止和限制开发地区。既限制开发,又要求保护,这些地方就要付出财政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以流域水资源保护为例,一旦作为一类水源保护, 相似文献
9.
《浙江林业科技》2020,(1)
基于海南省热带雨林生态功能区和森林、流域、海洋、耕地等领域的生态补偿实践情况,研究海南省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海南实施生态补偿政策自2008年11月6日出台首个生态补偿政策文件《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至2018年底,补偿领域逐步拓宽,补偿规模不断扩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明显,取得了良好的生态保护成效。但也存在生态补偿制度体系不完善、基础支撑体系不足、资金渠道单一、与其他相关政策联动响应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海南生态补偿机制需注重与国家、省发展战略、政策的协调发展,把海南省作为一个整体来构建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补偿模式,同时强化生态补偿基础支撑研究和绩效考核,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生态补偿是环境保护与管理领域研究的热点和难点。本文综合分析了生态补偿特征、经济和法律机制,从局地、流域和跨流域生态系统三个层次分析了我国生芯补偿实践发展进程,提出了我国目前开展生态补偿所需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赤水河流域实际情况出发,描述了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的措施与成效,分析了赤水河流域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生态系统破碎、民众保护意识不强、生态补偿机制不合理、生态修复技术欠科学、工业项目和传统农业发展对环境威胁大等问题,提出赤水河流域应考虑资源整合保护,建立国家公园制度,并通过完善补偿机制,兼顾植被恢复与社会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经济促进生态保护的策略,严格控制影响生态的项目实施,减少污染,恢复生态,确保赤水河流域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2.
13.
指出了我国对流域生态补偿已有不少研究和探索,在实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不同的补偿模式。对不同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进行了具体研究,探讨了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更好地实施流域生态补偿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支持。 相似文献
14.
15.
名词解释生态补偿是指"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生态受益者给予生态保护建设者因其保护生态的投入或失去可能的发展机会而进行的补偿"。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是中央及下游受惠地区对由于环境保护而减少发展机会的上游地区进行物质补偿的制度,旨在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对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进行再分配。 相似文献
16.
【目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应对环境恶化、平衡区域发展的重要举措,厘清生态补偿标准是实施森林横向生态补偿的基础。结合森林生态系统服务流转理论,基于森林生态受益方向,从水源涵养生态服务视角开展森林横向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为完善跨省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方法】以汀江(韩江)流域为例,综合运用当量因子法、水足迹法和引力模型,研究案例流域森林水源涵养服务溢出价值及其空间转移,确定受益主体与受偿主体相匹配的森林水源涵养效益补偿标准。【结果】1)汀江(韩江)流域上游地区龙岩市、漳州市和三明市的森林水源涵养服务外溢价值分别为80 448.89万元、5 857.33万元和13 038.28万元,广东省拟应向福建省合计支付水源涵养生态补偿资金99 344.50万元;2)三明市、漳州市和龙岩市提供的森林水源涵养服务价值辐射面积最广的地区均是梅州市,梅州市应承担主要的生态补偿资金;3)龙岩市可获得的水源涵养横向生态补偿资金最多,占补偿资金总额的80.98%,梅州市拟应支付的森林水源涵养生态补偿金额最多,占生态补偿总额的88.89%。【结论】流域上游存在森林水源涵养服务价值外溢,对下游具有不同的辐射... 相似文献
17.
吴志文 《绿色中国(A版)》2000,(1)
实施分类经营,公益林生态价值的流转和公益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必须创新。公益林生态效益应给予经济补偿。建议政府从立法上增收生态效益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在解决江河流域环保问题时,可以建立“上下游利益互补机制”,通过森林环保基金、对口支持等形式,促进上下游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白龙江主要流域的生态现状入手,着重介绍和分析了白龙江流域迭部国有林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主要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9.
阐述建立完善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机制的必要性,针对我国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机制中存在的湿地定义和范围不明、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缺位、补偿方式单一等不足,介绍美国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湿地银行补偿机制、湿地替代补偿机制、被许可人自行补偿机制等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湿地生态补偿立法体系、明确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和对象、调整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方式等完善我国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张厚美 《绿色中国(A版)》2014,(7)
新《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环保法》提出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包括流域类水的生态补偿,大气的生态补偿,上级对下级的生态补偿,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这表明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