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和促进林农就业增收的重大举措。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当前深化“三农”问题研究的热点。  相似文献   

2.
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土地承包经营在林地上的实践,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与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和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陆良:林权制度改革走向深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晓贵 《中国林业》2009,(10):39-39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将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从耕地向林地延伸的一项重大举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件惠及陆良县数万林农,促进农民增收的实事。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研究和破解这些重点和难点问题,是确保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蒋淑梅 《中国林业》2011,(11):55-5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是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贯穿于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全过程。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客观反映和重要的历史见证,是巩同改革成果、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保证。本文就青海省大通县林改试点工作档案形成实践过程整理成文,以促进今后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从法律视角透视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论述了林权改革法律依据、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的特殊保护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强化其法定性,依法推动、规范有序、保障改革。  相似文献   

6.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包括在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改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客观反映和重要的历史见证,是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7.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大包干"之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大调整,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随着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政策性问题也随之显现。自林业"三定"以来,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很多地方出现家庭承包林地禀赋差异性较大现象,造成农户之间占有林地资源不均衡的矛盾。如何解决,现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找不到依据。笔者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农户承包林地禀赋差异性的五大特点,差异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并结合调查资料,对农户承包林地禀赋与家庭收入水平相关性进行深入分析,提出7项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建议措施,这将为科学化解农户承包林地禀赋差异性矛盾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8.
《安徽林业》2008,(3):1
4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认为,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和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唐晋文 《中国林业》2010,(12):35-35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影响,大量农民工返乡,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农民增收和返乡就业提供了大有作为的空间,将给广大农民带来实惠。  相似文献   

10.
彭玉群 《中国林业》2009,(10):63-63
一、前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林权改革将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相似文献   

11.
《湖南林业》2008,(9):20-20
“25亿亩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局局长贸冶邦表示,中国政府作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必将成为中国农村改革新的里程碑。  相似文献   

12.
正近日,国家林业局在《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报告中指出,"十三五"期间将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国家公园体制和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一、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这对于推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释放农村发展潜力、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具有战略意义。抓紧出台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加强林权权益保护,进一步  相似文献   

13.
自然保护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密切相关。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不改变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地所有权关系的前提下,协调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土地利用关系,依法维护集体林权和落实林地林木管护责任与补偿责任。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以后,还需要进行配套的制度改革,实现生态公益林制度的法律化,建立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契约制度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制度,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责任及建立自然保护区资金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4.
唐月红 《中国林业》2009,(22):43-4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树木所有权落实承包到农户,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平乐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于9月26日正式出台。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丰富和完善农村牧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6.
<正>今年6月22日,我国首次召开的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部署,提出5年内基本完成25亿亩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7月28日,天津市全面启动与土地家庭承包经  相似文献   

17.
张杰 《山西林业》2012,(1):17-19
发展生态庄园经济,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生态庄园经济涉及林地的承包、经营、流转,需要把握好林改政策,做到发展生态庄园经济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18.
《内蒙古林业》2009,(3):F0002-F0002
2月18日,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暨退耕还林工作会议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任亚平,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郭启俊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明晰产权是基础,通常简称为主体改革,落实另外“三个权”简称为配套改革。改革范围是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以及旗县以上政府规划的集体宜林地。结合自治区的实际,  相似文献   

19.
明晰产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苗吉伟 《中国林业》2008,(19):54-54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4亿多农民将获得25亿亩集体林地完整的“物权”,以确保农民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为农民经营林业提供制度性保障。按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20.
《国土绿化》2011,(1):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