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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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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2.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  相似文献   

3.
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相似文献   

4.
《中国农技推广》2013,(Z1):14-19
(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发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5.
1种子基地管理现状1.1依法实施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每年以文件形式将核发、变更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通知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及企业,企业的申报材料先由制种基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再经省种子管理局对种子企业的资质、生产品种的属性、种子生产合同、生产队伍构成等进一步审查合格后,报省农委审批。  相似文献   

6.
《农家参谋》2011,(8):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相似文献   

7.
正农作物种子是提升农业生产力的重要科技力量,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种子市场管理是《种子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种子市场管理从时间跨度上看,从季节上看分为春季和秋未冬初两个阶段,从监管对象上看分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经营门市和流动经营商贩,从检查内容上看,涉及证照、品种、质量、生产、标签、档案、凭证、包装,广告等诸多领域。从监管任务上看分为16项具体工作:(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2)  相似文献   

8.
<正> 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队伍,切实履行组织保证 《种子法》明确规定,管理和经营要彻底分开,管理不能参与经营,经营不能搞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我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长期努力工作,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基本适应《种子法》的要求,这次通过贯彻落实《种子法》,我省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执行管理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的分设得到了完全彻底解决。确保了执法公平、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9.
<正>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其他农作  相似文献   

10.
一、选择种子经营者 (一)购种时要查看售种单位是否拥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由于这些单位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接受经常性的质量监督检查,一般不会有意作假.  相似文献   

11.
《农友》2001,(7):5-6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相似文献   

12.
<正>今年以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继施行,对农作物种子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立足本地种业发展实际,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成为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亟待破解的难题。即墨市种子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管理思路,在青岛地区率先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制度。那么,即墨市的种子备案管理工作究竟是如何开展的?我们又能从中得到如何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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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购买种子基本常识1.1尽量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种子公司或其销售代理点购买,购种时还要查看售种单位是否拥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  相似文献   

14.
<正>科技兴农,良种先行。《种子法》实施以来,乌兰察布市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种子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种子质量明显提高,农作物新品种得到广泛应用,为农业生产安全、农业增收和农民增效,和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据推动作用。但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制约着种子产业的发展。一、种子管理取得的成绩1.种子管理体系逐步健全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2006年乌兰察布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种  相似文献   

15.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础和主要的生产资料,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发展现代种业的根本保障。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和相继修改出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对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控更加严格,同时对种子管理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对常熟市种子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建议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16.
加强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大重要职责。定期检验是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种子质量信息,有效监控并确保种子生产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中的纯度种植鉴定也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赋予的职责。通过调查与分析湖南的种子质量监督定期检验的现状,并提出有效解决当前种子生产轻产前、产中质量监控、信息不共享、县级种子机构纯度监控难实现等问题的定期检验,从根本上确保本省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用种安全。  相似文献   

17.
种子一二三     
《北京农业》2008,(9):35-36
<正>8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将受到怎样处罚?《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  相似文献   

18.
《新农业》200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0年 7月 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年 12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 7月 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  相似文献   

19.
种子一二三     
<正>8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将受到怎样处罚?《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  相似文献   

20.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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