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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近些年来,我国加强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现从立法背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点和条例实施的进展三个方面,介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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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是林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林业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提升我国林业科技创新水平,增强我国林业实力,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国家林业局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十分重视,早在1997年就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导小组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001年批准成立了1个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5个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2002年成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截至2003年底,已考核认定了近300名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资格,成立了21家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初步形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体系框架。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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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展迅速,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不断完善、申请量逐年递增、育种主体渐趋多元化,但仍存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的结构性差异明显、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耗时长、育种质量和效率不高、新品种权管理不力等问题,通过合理配置植物新品种育种资源、简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及保护程序、加强侵权行为治理、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等措施,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农业植物新品种育种与保护工作健康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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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西方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因此需要采用单独立法予以保护,于1997年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也相继出台,使我国品种权保护规定日趋完善,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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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讨论了当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品种命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中植物新品种的命名原则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五年的经验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提出了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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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成效显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截至2018年底,共受理植物新品种申请3717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1763件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项鼓励创新、激励育种者培育更多更好优良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确立了在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植物新品种权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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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缅甸联邦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进行分析论述,继而介绍了缅甸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体系。通过缅甸植物新品种保护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等方面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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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1.1植物新品种及其保护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是指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属于国家保护名录范围并经适当命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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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是经过短短5年的迅速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进展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为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为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为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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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经过近百年发展,形成植物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两种制度。以美国为代表采用自由选择模式,可以选择植物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的单重保护,也可以选择双重保护。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选择模式,植物品种不可授予专利保护,采用品种权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经过近 30 年探索,初步建立由 1 部法律、1 个条例、2 个实施细则、3 个司法解释、4 个规章制度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1+1+2+3+4”保护制度,实现品种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和保护数量由少到多的转变,基本确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国地位。当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尚处于“水平低,力度弱”初级阶段,“三多、三少、三不足”问题突出,革新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实现由品种权保护大国向保护强国实质性转变迫在眉睫。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提出发展对策:一是加强系统性、全局性顶层设计,立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单行法,提高品种权保护法律位阶;二是对所有植物属或种保护,进一步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扩大保护环节,拓宽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为品种权人提供更多机会保障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