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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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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1997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公约1978年文本,经过5年的实施与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为了对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取得成就给予肯定,有意促进我国加入UPOV1991年文本公约,更加有效地保护育种者利益,UPOV于6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相似文献   

2.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复审制度作为一种救济程序,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具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以来复审工作的回顾和梳理,反映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从另一个视角折射出我国种业改革40年来的发展和成就。  相似文献   

3.
自1994年4月我国加入UPOV以来,1997 年我国又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目前已有35个木本观赏植物和8个花卉品种通过申请被纳入新品种保护范畴。国外公司也已陆续将一些优良品种在中国申请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已逐渐引起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种植者的重视,但仍然有些单位和个人对此认识不足,特别是在新品种保护与花卉进出口的关系上认识更为肤浅。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花卉企业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必将会提升我国花卉进出口水平。进口新优品种 参与国际竞争由于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时间不长,对植物…  相似文献   

4.
UPOV1978文本与1991文本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特有形式,在我国属于方兴未艾的事业。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UPOV公约及成员国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其法文第一个大写字母缩写为“UPOV”),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是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建立的。UPOV公约于1961年在巴黎通过。从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知识产权保…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展迅速,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不断完善、申请量逐年递增、育种主体渐趋多元化,但仍存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的结构性差异明显、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耗时长、育种质量和效率不高、新品种权管理不力等问题,通过合理配置植物新品种育种资源、简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及保护程序、加强侵权行为治理、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等措施,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农业植物新品种育种与保护工作健康开展。  相似文献   

6.
随着现代生物科技迅猛发展,遗传资源的潜在巨大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世界各国不断深入对生物与遗传资源保护研究。在研究中,国际社会发现农民权问题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通过对《缅甸联邦共和国国家种子政策》种子监管框架中农民权利进行分析论述,评析缅甸当前农民权利的国家政策现状和特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关于农民权利的借鉴建议。  相似文献   

7.
《种子》2020,(4)
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种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促进种业育种创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199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正式建立,从制度实践看,它对提升我国种业核心竞争力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仅包括申请授权,还有制度救济,植物新品种复审制度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内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条例》第三十二规定:"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  相似文献   

8.
几年,我国花卉产业快速发展,但主要花卉新品种培育严重滞后,缺乏具有未经育种者授为此,在国1991年文本优势暨植物国家林业局新品种保护办公中国花卉协会联合召开了知识产权保护座谈邀请国内一些花卉企业负责人以及政府、协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献计献策。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参与国际魏殿生(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司长):新品促进花卉事业的发展。实施新品种保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研发,周而复始,形成良性循环。据调查,使用植物新品种一般可给生产者增加30%到60%的收益。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环节。如果我国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  相似文献   

9.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保护育种者权益和促进育种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也呈现出一些不相适应之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进展与成效进行了总结,分析了目前面临的形势与问题,并对健全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讨论了当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品种命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中植物新品种的命名原则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五年的经验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提出了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1.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是林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林业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提升我国林业科技创新水平,增强我国林业实力,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国家林业局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十分重视,早在1997年就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导小组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001年批准成立了1个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5个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2002年成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截至2003年底,已考核认定了近300名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资格,成立了21家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初步形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体系框架。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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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 3月 20日,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999年 4月 23日,我国正式签署<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1978年文本),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 39个成员. 200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 ,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条例>实施 6年来,有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和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对我国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尤其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育种行业产业化、优化育种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当前,我国也正面临着加入 UPOV公约 1991文本的压力和挑战.  相似文献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西方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因此需要采用单独立法予以保护,于1997年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也相继出台,使我国品种权保护规定日趋完善,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近些年来,我国加强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现从立法背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点和条例实施的进展三个方面,介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相似文献   

15.
刍议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述了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介绍了我国目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种业资讯     
我国出台首个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我国出台的首个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要  相似文献   

17.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植物新品种保护旨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扩大国际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享受生产、销售和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排他的独占权,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3月23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  相似文献   

18.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进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在激励育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内外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文重点论述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的形势、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经过近百年发展,形成植物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两种制度。以美国为代表采用自由选择模式,可以选择植物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的单重保护,也可以选择双重保护。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选择模式,植物品种不可授予专利保护,采用品种权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经过近 30 年探索,初步建立由 1 部法律、1 个条例、2 个实施细则、3 个司法解释、4 个规章制度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1+1+2+3+4”保护制度,实现品种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和保护数量由少到多的转变,基本确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国地位。当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尚处于“水平低,力度弱”初级阶段,“三多、三少、三不足”问题突出,革新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实现由品种权保护大国向保护强国实质性转变迫在眉睫。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提出发展对策:一是加强系统性、全局性顶层设计,立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单行法,提高品种权保护法律位阶;二是对所有植物属或种保护,进一步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扩大保护环节,拓宽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为品种权人提供更多机会保障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种子科技》2016,(3):10-12
<正>记者:请您介绍下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背景及意义。姚宏亮: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业的发展作出积极努力,由此拉开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该组织的第39个成员,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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