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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其他农作  相似文献   

2.
1种子基地管理现状1.1依法实施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每年以文件形式将核发、变更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通知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及企业,企业的申报材料先由制种基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再经省种子管理局对种子企业的资质、生产品种的属性、种子生产合同、生产队伍构成等进一步审查合格后,报省农委审批。  相似文献   

3.
正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应具备菌种相关知识以及相应的菌种储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相似文献   

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5.
《农家参谋》2011,(8):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相似文献   

6.
1看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上必须标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无编号的即为无证生产种子,有编号的还要看该生产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种子生产许可证有三类:一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是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核发;三是转基因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农业部核发.越权核发许可证视为无效.例如,标签上种子类别标注的是常规种原种而种子生产许可证是某县农业局核发,则判定是无证生产.又如,2003年山东某县生产的"美棉王",标签标注的是转基因抗虫棉,但其生产许可证是山东省农业厅核发,则为无证生产.  相似文献   

7.
一、选择种子经营者 (一)购种时要查看售种单位是否拥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由于这些单位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接受经常性的质量监督检查,一般不会有意作假.  相似文献   

8.
《中国农技推广》2013,(Z1):14-19
(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发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9.
<正>1购买种子基本常识1.1尽量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种子公司或其销售代理点购买,购种时还要查看售种单位是否拥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  相似文献   

10.
法律在线     
《农家致富》2014,(1):53
江苏省盱眙县桂五镇读者蒋某来电:合作社流转本村200亩耕地,准备开展种子繁育业务。请问:涉及种子生产有何规定?答:《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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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有种子经营资质的单位(1)农业部或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局)审批核发的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单位。(2)县级以上农业局审批核发的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单位。以上单位都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3)其他合法的种子经营单位。如受上述种子经营机构以书面形式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单位;种子经营者根据《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在有效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仅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  相似文献   

12.
1.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按照"赋予农业科研机构包括种子等研究开发产品的自营销售权"的要求,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依法生产和经营自己选育、引进并经审定通过的各种农作物优良种子,并按有关规定核发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13.
正《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其中,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1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  相似文献   

14.
《中国农技推广》2016,(8):27-32
正(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发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15.
法律在线     
《农家致富》2015,(7):53
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读者姚某来电:我买了一批蔬菜种苗,栽下后大多不结果。请问:我该如何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答: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可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  相似文献   

16.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似文献   

17.
《湖南农业科学》2010,(7):59-60
5月12日省农业厅发布了《湖南省农业厅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规范》(湘农业发〔2010〕101号),就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材料的受理、实地审查、专家评审、许可决定与许可证颁发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对我省今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8.
<正> 第3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27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35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时,应当附有中文  相似文献   

19.
<正>5月12日省农业厅发布了《湖南省农业厅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规范》(湘农业发〔2010〕101号),就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相似文献   

20.
<正>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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