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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其他农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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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基地管理现状1.1依法实施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每年以文件形式将核发、变更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通知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及企业,企业的申报材料先由制种基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再经省种子管理局对种子企业的资质、生产品种的属性、种子生产合同、生产队伍构成等进一步审查合格后,报省农委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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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2011,(2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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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上必须标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无编号的即为无证生产种子,有编号的还要看该生产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种子生产许可证有三类:一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是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核发;三是转基因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农业部核发.越权核发许可证视为无效.例如,标签上种子类别标注的是常规种原种而种子生产许可证是某县农业局核发,则判定是无证生产.又如,2003年山东某县生产的"美棉王",标签标注的是转基因抗虫棉,但其生产许可证是山东省农业厅核发,则为无证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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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种子经营者
(一)购种时要查看售种单位是否拥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由于这些单位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接受经常性的质量监督检查,一般不会有意作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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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购买种子基本常识1.1尽量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种子公司或其销售代理点购买,购种时还要查看售种单位是否拥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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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科技》2001,(4):3-3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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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3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27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35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时,应当附有中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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