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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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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检疫是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由法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法定的检疫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对象、标准和处理方法实施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1条规定,动物检疫员应按照检疫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动物检疫员业务素质不高,事业心、责任性不强,使检疫操作不到位、不规范,甚至出现违规、违法现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现就动物检疫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法现象进行分析,并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处理作浅显的讨论.  相似文献   

2.
《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03年第1期刊登了《对一起动物检疫员违规执法案件的处理及体会》一文。该文报道了广西博白县某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梁某不规范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收费收据、从中牟取私利的违法行为 ,博白县兽医检疫站认为梁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 ,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1条对其做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我个人对梁某违法行为的定性及行政处罚有异意 ,在此谈谈我的看法与大家商榷。1对动物检疫员梁某违法行为的定性。《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 :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梁某出具…  相似文献   

3.
“逃避检疫”的法律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第50条“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由于现有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逃避检疫”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尚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仅设定为补检),执行中除加倍收取检疫费外,没有其它处罚措施。因此,对违法行为人没有法律威慑力。现提出几点措施供同仁共同探讨。1改进工作方法目前,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工作方法基本上都是在流通环节抓现行,即在发现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4.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已3年多了,在各级领导重视下,经过广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者的勤奋工作,共同努力,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是,就笔者所知,一些地方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仍未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规范地理顺,仍未真正具备法人资格,成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法活动中理直气壮地惩治违法行为的一大障碍,成为动物防疫工作在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应尽快解决。以保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以便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制化建设纳入国家行政法制建设的行列中。…  相似文献   

5.
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到位,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述如下:1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机构设置过细,不利于检疫、监督工作的开展《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而目前有的县(市、区)设有畜牧兽医(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机构。尤其是在检疫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地方难免会出现工作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现象,消弱了检疫、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6.
1 贯彻《动物防疫法》所进行的工作及取得的成绩1.1 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营造全县动物防疫执法的良好氛围。1.2 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使我县防检疫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制定了《中卫县动物防、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实施方案从疫病控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环节上对每个检疫人员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和规定,并组织成立了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执法监督处罚小组、执法考评小组、执法错案追究小组,明确了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  相似文献   

7.
当前,动物防疫法制理论界对动物检疫与动物防疫监督的关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疫和监督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两个环节,各自独立、互不监督、一致对外(外指管理相对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动物防疫监督是“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凡是“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中负有动物防疫行政法义务者,都要受到监督,主要监督管理相对人,当然也包括对动物检疫、防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因为动物防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负有动物防疫行政法义务。由于动物防检站和兽医卫生监督所都是畜牧兽…  相似文献   

8.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入.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省在国道、省道都相继设立了许多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其职能是:依法对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逃避、拒绝检疫的违法行为,切断染疫动物及产品的流通渠道,防止动物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职能发挥在防止疫病传播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防疫监督检查进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颁布多年 ,但不容置疑在实际生产中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 ,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进一步深入。1 违法行为表现1 .1 拒绝动物免疫 有些养殖户不按规定及时给所养动物进行免疫注射 ,免疫密度降低 ,成为病源的“避风港”、“培养基”。1 .2 拒绝扑杀疫畜 有些养殖户不愿扑杀患病动物 ,转移、藏匿病畜 ,成了疫源的“放大器”、“传播机”。1 .3 逃避产地检疫 有些养殖户在动物屠宰前不向检疫员报检 ,认为自己食用 ,检疫与否无所谓 ,也有的为节省检疫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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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物防疫监管模式的实践与创新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公共安全。介绍了基层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新模式,提出强化动物卫生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防疫检疫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大投入品监管力度等措施,以期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在体制上至今尚未规范和理顺,使其作为法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到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笔者就动物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畜禽规模化养殖程度越来越高,畜禽交易日趋活跃,畜禽品种引用不断增加。逃避检疫、贩卖、运输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也非常严重,威胁着畜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如何进行“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鉴定”,笔者发表一些个人见解与大家共商。1 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同志认为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鉴定人应由具有兽医师资格以上的人员担任。笔者认为应由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承担。1.1 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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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乡、村动物防疫体系是最基层的动物防疫及检疫体系,也是国家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基础,担负着动物防疫检疫最基础性和最直接的工作,也是实施科教兴牧和依法治牧战略的重要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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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这既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法定职权也是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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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检疫行政许可的法律标志,是相对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等活动的法律凭证,又与检疫收费紧密相关。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个别检疫员卖检疫证明(卖盖好印章的检疫证明、以检疫证明丢失为借口实则卖证)、不按规定收费(按车收费、降价收费)扰乱检疫秩序等违法行为:检疫单位因管理制度缺位而无法处理违纪人员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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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动物防疫法》精神实质加大动物防疫执法力度蔡二奇(甘肃省动物检疫总站730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七月三日经第八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以共和国主席令的方式庄严颁布,标志着我国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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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34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因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收取检疫费是合法的。但是,合法不等于合理,也不等于合适。随着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动物检疫收费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现在已经到了检疫不收费的时候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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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是对动物防疫检疫的工作进行的一个重要的活动,它能够进一步的检查相关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进展情况。只有完成了相关的动物卫生防疫检疫工作,才能保证动物的身体健康,保证食品健康安全,由此就可以促进相关的经济产业的发展。因此,动物的卫生监督和防疫检疫不但影响着人类的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主要以动物卫生监督和防疫检疫为主,针对动物的监督检疫的现状进行一个阐述和相关介绍,为将来的动物卫生监督和防疫检疫做贡献。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由法定人员按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的,是动物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法定证明。经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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