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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进展
1.1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启动实施,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1999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施行.随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以及数十种申请文件相继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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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 3月 20日,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999年 4月 23日,我国正式签署<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1978年文本),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 39个成员. 200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 ,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条例>实施 6年来,有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和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对我国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尤其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育种行业产业化、优化育种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当前,我国也正面临着加入 UPOV公约 1991文本的压力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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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能够取得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不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生态环境;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应当具备适当的品种名称.另外,品种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即使合乎授权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也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程序.为了减少品种权申请的盲目性,节省品种权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双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品种权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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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1997年3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标志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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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同年6月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称<实施细则>).截止2004年5月30日,近5年间农业部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 500余件,授权465件,申请量已跻身UPOV成员国前10名.随着授权品种数量的迅速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日益成为种子管理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我国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时间不长,对<条例>的宣传、普及程度不够,各地在处理新品种管理事务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概念模糊、界限不清的现象.本文就行使品种权的两个重要行为--许可实施与转让进行分析,澄清混淆之处,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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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已正式实施,但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来看,2000年以前申请新品种保护的作物种类和数量均较少,2000年以后无论作物种类或品种数量都直线上升.由此也可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已为越来越多的种业界人士所接受和重视.下面从育种者、种子经营企业、用种者三个不同的角度谈谈应如何应对新品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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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种业正处在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把种业推向了市场.国有种子公司及科研院所自上而下地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随着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实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的颁布,使我国玉米种业进入了以市场经济为基本要求的法制规范的发展阶段.我国加入 WTO以后,众多国外公司涌入中国,同时也为中国种业走向世界开辟了道路.我国玉米种业正在从单一的生产、经营开始走向以科研、生产、加工、推广、销售为一体的产业化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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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有关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现行中国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农业部有关品种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讨论了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最后指出尽快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才是切实推动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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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4月23日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已得到种业界的普遍认同,品种权实施所带来的收益已成为推动育种创新的有力保证.但从全国科研机构实施品种权的情况来看,有几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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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种业》2000,(1):5-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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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建设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美好未来--张宝文副部长在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首先,我代表农业部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副秘书长沃尔夫·爵顿先生,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领导和科技界、企业界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五年来的成绩和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表彰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激励和鞭策我们继续开拓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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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其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与挑战.如何把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护育种者权利,创建我国的农产品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是我们农业科研院所科研工作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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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笔者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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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6月11日,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河南厅召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副秘书长沃尔夫·爵顿先生和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农社司、国家林业局科教司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讲话中说,从1999年到今年5月31日,农业部5年内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566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46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农作物育种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成效日益显著.(讲话全文另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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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是经过短短5年的迅速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进展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为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为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为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