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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 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权利。农民需要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一个特有概念,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身份性和无偿性(福利性)导致其不得自由流转即不得自由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改作其它用途。对此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亦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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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与探索——基于宁波市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基于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调研,分析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存在问题,剖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影响因素,探讨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结果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多样化,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农村住房、实行宅基地管理信息化等做法对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户多宅"、违法违规用地建房和非法流转交易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客观需求,法律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造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监管缺位以及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据此,提出了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完善宅基地相关立法、建立健全宅基地交易市场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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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瑾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0(3):45-46
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存权益,所以相关法律严格限制其流转。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各地加快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试验,现有的结果也都只是权宜之计。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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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福利性、无偿性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正是因为保障功能依然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首要功能,因此关于其取得、行使、转让,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都要求必须尊重这一现实,以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逐步彰显,在城市郊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逐渐蛊行,已呈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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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依靠《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进行保护的,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保护明显不足,造成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较大.通过对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流转、消灭以及监督制度的深入分析,建议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促成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监管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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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还是不受肯定的;但是出于土地利用价值的最大发挥和对农民对土地利益的保护,流转是十分必要的,且事实上存在的地下流转市场呈失控状态。与其立法禁止,不如“改堵为疏”,立法对宅基地流转予以确认,建立良好的流转管理体制,以雏护农民的利益。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合理配置,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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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公平与效率,确保集体土地资产安全等角度出发,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性。认为在产权明确、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规范政府行为,加大对经济发达区域的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分区域、有差别地推进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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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 《中国农业信息快讯》2014,(5S):13-16
<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近期,我们对北京、河北、河南一些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指集体工矿用地、原集体公益用地,不包括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民权益问题进行了调研,对农民权益受损的现象、原因以及对策进行了探讨。一、流转中农民权益受损的表现在城中村和城市近郊区,由于土地流转获得的收益很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量大,村民一般比较重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也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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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6-10
宅基地与房屋是我国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共同构成了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但是在既有的法律政策下,宅基地不得单独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而农民房屋流转又严格受限,以致于进城农民无法通过自己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平流转获得进城的资本,严重制约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因此,直面我国宅基地流转活动的现状,梳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显得极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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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放活”视阈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路探索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仅关涉亿万农民的切实利益,而且关系乡村振兴的顺利实施、城乡融合发展的有效推进。“三权分置”构想的提出、“适度放活”方略的明确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方向指引,新型有限流转方案应当是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的当然之选。重构现行制度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流转,前提在于妥适界定使用权继受人资格,核心在于建立有偿有期限使用规则,关键在于进行流转收益的合理分配,并应实行宅基地用途的严格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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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效的国家政策及法律都对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组织以外成员转让予以禁止,其根本考量在于我国农村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宅基地依旧承载居住保障功能.关于流转路径的选择,学界主流观点有宅基地法定租赁权、派生出子权利、转换成他权利等方式.在当下,可以采用"转权"模式,既开辟了新的流转通道,又未突破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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