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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概况 新《动物防疫法》出台,为动物监督执法人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武器,它添加了新内容,明确了各种经营行为,科学合理的设定了各类法律责任,提高了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严厉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种违法行为很是头痛,就是“证物不符”。在新的《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这种违法行为,也没有设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2008年1月1日,新出台的《动物防疫法》,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较之旧《动物防疫法》内容更完善,职责更明确。使我们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人员能有法可依,提高了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严厉打击了各种动物卫生违法行为。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案件,即“证物不符”,在新的《动物防疫法》中没有明确这种违法行为,也没有设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1概况新《动物防疫法》出台,为动物监督执法人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武器,它添加了新内容,明确了各种经营行为,科学合理的设定了各类法律责任,提高了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严厉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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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新出台的《动物防疫法》,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较之旧《动物防疫法》内容更完善,职责更明确。使我们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人员能有法可依,提高了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严厉打击了各种动物卫生违法行为。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  相似文献   

5.
<动物防疫法>颁布后,我国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但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的一些不作为、不规范和违法违纪等行为都直接影响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形象.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施东华 《中国家禽》2005,27(16):52-53
1.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与经营职能不分。《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概念较模糊,执法主体不明确,各类机构名称混乱,如动物防疫总站、畜牧兽医站、兽医防治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这些机构既有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兽药管理等执法职能又有兽医技术推广、疫病诊治、兽药饲料经营的服务职能,这样执法单位一方面要执法,另一方面要搞经营创收,势必会导致执法不力。  相似文献   

7.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动物防疫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近八年的实施,为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严重制约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修改和完善《动物防疫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1存在的主要问题1.1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39条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但是在制定法律责任时对该行为只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对未售出的动物、动…  相似文献   

8.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定内容和标准对辖区内动物诊疗、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防疫活动,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的行政行为,是事关养殖业发展、人体健康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一件大事。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相似文献   

10.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 ,常常会遇到“私宰肉”上市的情况。“私宰肉”顾名思义就是私屠滥宰的猪肉 ,它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 ,而且对于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的行为 ,《动物防疫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对于“私宰肉”上市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理。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 ,由于法律条款不够完善 ,遇到具体情况往往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处理效果也不甚明显。通常对于“私宰肉”上市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笔者试从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  相似文献   

11.
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及动物检疫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检疫对象实施监管,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笔者根据多年的执法实践,对实施动物检疫提出如下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各位读者共同探讨。1动物检疫执法主体动物检疫的执法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是法律设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确立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法主体资格。为了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权力,规范执法人员的操作程序,避免程序违法,正确使用防疫监督司法文书(辽宁省畜牧局印制),依据《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携带相应的证书、司法文书,以及相关器具(如采样工具、补检工具、验讫铅封标志等)并着整洁的标志服装,同时要风纪严明,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执行落实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的根本法和基本准则,在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当中,对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条款的适用及处理方面,不同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不同的意见。笔者结合工作中的执法经验,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与同行商榷。  相似文献   

14.
众所周知,《动物防疫法》颁布后,我国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结开了崭新的一页。自一九九八年实施以来,已八载有余。八年来,动物检疫执法工作者,几经各种形式的培训,又通过自学和检疫执法工作的实践,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知识不断增多,执法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至今,一些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及一些动物或动物产品当事人的不规行为仍直接影响了动物检疫监督的执法质量和畜产品的质量,引起部分地区疫病传播,进而影响到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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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步入了新的里程碑,全国各地已设立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建立了相对独立、专职精干的检疫队伍。但是目前,在《动物防疫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省市为了防止动物疾病的传播、蔓延,制定了“非疫区证明”,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途径,除要有检疫证明外,还必须持有“非疫区证明”。因此各地动物检疫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很不规范,影响着执法机构的形象。本人目睹了一件经历过的事,令人深思,也值得引起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思考。 2000年6月18日,我省雪舟三绒集团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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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物防疫法》出台并实施以来,基层动物卫生检疫执法工作人员为了保障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些地区的基层检疫执法工作人员对于《动物防疫法》的内容与配套法规的认知与理解并不全面,对检疫执法工作性质与地位的认识始终停留在表面,导致一些不根据具体程序执法的情况经常发生。文章针对基层动物检疫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与探讨,提出了基层动物卫生检疫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为基层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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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是一项以法律为依据、以技术为依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法》是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唯一的法律依据,而相对应的细则、行业规定等未及时出台,有时出现执法时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依据等现象,客观上造成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完全到位。1问题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甚至无处罚规定,打击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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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某养殖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经立案调查,该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本文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未经检疫与未附检疫证明的区别、行政相对人主体是否适格、执法程序及证据搜集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剖析,以期为提高队伍执法办案能力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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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活动是科学防控动物疫病行政手段的体现,是较强行政性、法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的管理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1],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监督执法活动逐渐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随着实践的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监督执法活动的外在认可、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逐渐显现,已成为制约当前动物卫生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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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广大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对实体法非常重视,对运作程序就不一定那么看重,殊不知,执法程序同要重要. 执法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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