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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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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 ,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是由法定人员按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实施检疫 ,经检疫合格后出具的 ,是动物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法定证明。经检疫合格后的动物作种用、乳用、役用、饲养、屠宰、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用途 ,除了用于屠宰 ,其他经检疫合格的动物都将继续饲养 ,以发挥其用途。现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栏目中仅“免疫证号”栏是反映动物免疫情况的 ,按照农…  相似文献   

2.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3.
《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是关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呢?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和“没有检疫证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认定。1 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所谓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防疫法》第3条  相似文献   

4.
正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明确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的责任,并设定了禁止性条款。  相似文献   

5.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6.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除履行动物检疫法定职责外,还负责对逃避动物检疫或违反有关动物检疫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1.查处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置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作无害化处理,消除其传播动物疫病的可能性,以达到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由于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7.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对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实施3年多的实际感受来看,笔者认为本法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实施具体处罚难度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供同行参考。1关于补检、重检本法第41条第2款、第49条中规定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应当补检或重检,但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加倍收取检疫费,也没有处罚额度,本法第48条中规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才能处罚,经营者只要经营正常的动物、动物产品,就对检疫感到无所谓,在经营过程中…  相似文献   

8.
姚源锋 《兽医导刊》2012,(12):8-10,14
接上一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等活动禁止性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相似文献   

9.
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然而,仍然有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了逃税漏税,降低经营成本,对生猪进行私自屠宰,并将未经检疫的猪肉及其产品上市销售。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加大了市场管理难度,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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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然而,仍然有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了逃税漏税,降低经营成本,对生猪进行私自屠宰,并将未经检疫的猪肉及其产品上市销售。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加大了市场管理难度,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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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检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种补救路径,但在执法实践中,对补检制度的法律设定及可操作性存有争议。笔者认为现行的补检制度易使检疫对象补检合格的标准低于正常标准;行政相对人如采取不报检而补检的方式,易使原本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变为检疫合格。这提示应重构补检制度设计要求,一是应对查获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可以规定留验、针对法定检疫对象进行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等更为严格的补检条件;二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则不应或谨慎设计补救路径。本文研究提出了重新构建现行检疫对象补检制度的可行性思路,可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规范动物检疫活动管理。  相似文献   

12.
检疫证明是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凭证,是动物防疫机构对合格的、无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的有效证明,是法定的检疫合格的证明标志.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才能允许经营,办理运输,以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造成疫病的传播,危害养殖业发展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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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1999年第4期37页刊载的《动物防疫监督与食品卫生监督对动物产品监管权限的切割点》一文,笔者有不同看法,特提出与同行们共同探讨。1《动物防疫法》授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进入市场或流通领域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管。这里的动物产品指的是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及虽经疫合格但不作为食品(如生皮等)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第4条明确规定,“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们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2文中引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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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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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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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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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环节的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和有关信息,当前急需注意和警惕的是有些检验环节失控. <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禁止经营.所谓检验环节失控,首先就是对这些禁营肉品的失控;其次是在保证畜禽肉品质优耐储存上失控.那么,主要失控环节在哪儿呢?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为生产、经营、携带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相对人设定了必须履行检疫的义务,同时也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了依法实施动物检疫和监督职责。如不认真履行其法定的职责,就会对管理相对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失,出现行政责任赔偿。1引起行政赔偿的情况1.1非规范操作而造成损失1.1.1发生在动物检疫中的“漏检”或“冤枉”情况所谓“漏检”是指因检疫方法不当,技术设备落后,或者因检疫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检疫检验操作不熟练、不到位等原因,将本来有病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别是《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它们是动物检疫员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后出具的证明,也是经营者运输、屠宰动物和经营加工动物产品重要法律凭证。  相似文献   

20.
动物检疫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相关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站)对符合法律等规定条件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实施的。合格的出具证明,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规定处理。对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发放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法人或者个人进行经营、贩卖、运输等有效的法律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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