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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案情广西博白县某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梁某在2002年7月13日进行生猪检疫时 ,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第二联撕开 ,开具32头生猪的检疫证明 ,当时第一联没有填写 ,同时又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第二联撕开 ,开具并收取32头猪的检疫费75元 ,收费收据的第一、第三、第四联也同样没有填写。梁某的违法行为被揭露后 ,对其本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调查组调查时 ,有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和收缴未来得及填写的“检疫证明”和“收费收据”为证据。梁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及《广…  相似文献   

2.
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也是动物检疫员实施检疫结果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员实施检疫必须按照检疫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同时也明确了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农业部《兽医卫生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规定,动物检疫员在出具检疫证明的时候,在检疫证明上要签署自己名字,以示对检疫结果负责,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非检疫人员出证而签署检疫员的名字,盖章或者盖编号代替签名,冒充、代替检疫员签名的不规范行为,甚至伪造假检疫证明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检疫监督工作秩序,我们实行了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签名备案制度,对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的出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3.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是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实施者,而且是唯一的、排他的。同时,动物检疫员也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自然人。因此,动物检疫员的行为就具有了职务行为(法律授权)、公众行为(机关工作人员)和个人行为(自然人)等具体行为,其违法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除外)应视性质不同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笔者认为,对动物检疫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可分为三种,即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1动物检疫员职务违法行为的处理1.1《动物防疫法》第…  相似文献   

4.
1案情2001年3月22日 ,通辽市科尔沁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以下简称监督所 )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地驻通辽屠宰加工厂收购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时 ,先后共发现14张由本市科左后旗兽医站检疫员刘某出具的《出县境动物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字迹有问题 ,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检疫证明 ,并上报了市监督所。市监督所经认真调查核实 ,确认刘某行为属转让检疫证明 ,当事人在事实面前也供认不违。市监督所决定立案查处。2处罚2.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0条、第51条、第55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之规定 ,…  相似文献   

5.
检疫员是检疫的主体 ,有权出具检疫证明 ,出具的检疫证明是代表国家、政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携带危害养殖业疫病的一种确认。检疫证明是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法定证件 ,也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凭证。检疫员必须依法出具法定的填写规范的检疫证明 ,并依法承认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 ,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 ,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全国统一的验讫标志。所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不仅要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规定的…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动物防疫检疫员实施检疫,必须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同时,也明确了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果所承  相似文献   

7.
动物检疫员在检疫工作中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应处以罚款。然而近年来,检疫员因违章被罚款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还被视为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的有力措施,这就有必要对其合法性加以探讨了。 对违章检疫员处以罚款通行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施行期间,依据是《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但随着《动物防疫法》的正式施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自行废止,依照《条例》制定的《处罚办法》亦失去法律效力。因此,1998年元月1日以后动物检疫员的违法行为就不能依据《…  相似文献   

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此项规定,是对《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配套补充,现就有关内容探讨如下,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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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1 .1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由哪些机构 (人员 )认定没有法律规定 在防疫监督中遇到病畜 (禽 )或疑似病畜 (禽 )及其肉尸时 ,按照法律规定要进行处理 ,畜主 (货主 )往往不承认认定结果 ,使依法处理难以进行 ,有时还会造成民事纠纷。1 .2 实施检疫时 ,没有法定的完善的检疫规程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并对检疫结果负责。由于至今没有完善的检疫规程 ,因而在实际工作中 ,检疫员对某些病的检疫是按照有关业务书中讲的操作步骤进行的 ,降低了检疫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1 …  相似文献   

11.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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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3.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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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畜禽规模化养殖程度越来越高,畜禽交易日趋活跃,畜禽品种引用不断增加。逃避检疫、贩卖、运输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也非常严重,威胁着畜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如何进行“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鉴定”,笔者发表一些个人见解与大家共商。1 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同志认为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鉴定人应由具有兽医师资格以上的人员担任。笔者认为应由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承担。1.1 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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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处罚 2005年3月28日晚.陕西省宁强县一动物检疫报检点检疫员.在检疫执法中查出四川省绵阳市个体工商户唐某收购的5头生猪有2头无免疫耳标.检疫员依法将2头无耳标生猪予以扣留.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6条第1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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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检疫”的法律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第50条“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由于现有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逃避检疫”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尚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仅设定为补检),执行中除加倍收取检疫费外,没有其它处罚措施。因此,对违法行为人没有法律威慑力。现提出几点措施供同仁共同探讨。1改进工作方法目前,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工作方法基本上都是在流通环节抓现行,即在发现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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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畜牧兽医》2002年第11期刊登的《一起动物防疫监督案件引起的思考》一文,引起了许多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同志的关注。但有一个问题应予正视,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否存在不一致?笔者认为:《办法》第十一条、三十四条与《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的确存在不一致的问题。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法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另作规定。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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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分别于2001年十一期、2002年第五期和第七期刊登了三位同仁关于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应携带“非疫区证明”的文章。前者依据《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38条、第39条、第42条和第50条等条款的规定 ,认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时不应携带“非疫区证明” ,而后两位同仁又依据《动物防疫法》第18条及有关规定认为在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时应携带“非疫区证明”。根据本人十几年检疫工作的实践和经历及在出具检疫证明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针对双方在论述中未涉及到的方面谈几点个人看法 ,以供商榷。1由“非疫区证明”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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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蜜蜂是否属于检疫对象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 ,对检疫对象是这样界定的 :“本法所称动物 ,是指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蜜蜂属于人工饲养动物 ,理所当然是检疫对象。二、国家对检疫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检疫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并对检疫结果负责。”鉴于此项规定 ,养蜂人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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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6期《中国动物检疫》刊登了山西省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郭立民、林世武撰写的《对一起模拟运输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案例的分析与探讨》一文,笔者参与该案的讨论。作者认为,周某的违法行为,乙省某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的规定罚款5000元,甲省某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的规定再次罚款5000元,违法了《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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