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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与探索——基于宁波市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基于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调研,分析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存在问题,剖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影响因素,探讨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结果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多样化,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农村住房、实行宅基地管理信息化等做法对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户多宅"、违法违规用地建房和非法流转交易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客观需求,法律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造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监管缺位以及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据此,提出了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完善宅基地相关立法、建立健全宅基地交易市场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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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正当性辨析与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需求不符。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耕地保护并不矛盾,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生存保障功能也应被社会保障体系所替代。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立法改革要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初期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先允许有限制的流转,等待配套制度建设成熟后再推行自由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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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简要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针对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无法可依、流转混乱的状况,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但必须规范流转的方式、对象、原则、条件、程序、收益分配、产权关系等内容,以期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使之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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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公平与效率,确保集体土地资产安全等角度出发,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性。认为在产权明确、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规范政府行为,加大对经济发达区域的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分区域、有差别地推进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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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阐述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状,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出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措施:明确产权界定,确定流转基础;建立宅基地流转市场,完善宅基地价格机制;完善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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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依靠《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进行保护的,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保护明显不足,造成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较大.通过对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流转、消灭以及监督制度的深入分析,建议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促成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监管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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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事关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因此其流转问题受到了普遍的关注。本文针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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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者有其屋”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农村宅基地房屋是我国农民生活最基本的场所。随着经济社高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和供给矛盾进一步加强。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象比较严重,流转范围广、流转数量大和流转形式多样和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做到既保护农民权益又做好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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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还是不受肯定的;但是出于土地利用价值的最大发挥和对农民对土地利益的保护,流转是十分必要的,且事实上存在的地下流转市场呈失控状态。与其立法禁止,不如“改堵为疏”,立法对宅基地流转予以确认,建立良好的流转管理体制,以雏护农民的利益。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合理配置,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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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瑾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0(3):45-46
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存权益,所以相关法律严格限制其流转。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各地加快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试验,现有的结果也都只是权宜之计。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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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长期以来影响着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无法实现农村房屋价值的最大化.一户多宅与一宅多户的矛盾以及农村对宅基地管理不严的现实,致使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农村宅基地转让直接作出允许或禁止的规定,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1]的原则,在转让住宅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一并转让.村民自治管理,在农村房屋转让时实现附带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