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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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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林业》2005,(4):30-31
《种子法》施行以来,区杯业局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林木种苗行业管理。一是加强宣传,提高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各地在各种媒体上开展种苗法律法规宣传.举办种苗执法.检验、育苗技术等专项培训班,普及种苗法律知识,提高公众依法生产经营种苗意识。二是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办证程序,抓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全区共发放“两证”1884份(其中:生产许可证951份.经营许可证933份)。三是加强跟踪检查和质量抽检。  相似文献   

2.
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就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提出多项要求。《意见》提出,一要进一步落实林术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鼓励育苗户组成合作社联合体申办许可证;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对申办要求、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进行公示;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  相似文献   

3.
《河南林业》2003,(2):8-10
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本刊现予以刊登。  相似文献   

4.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系统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的自动审核、管理。它改善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的工作手段,提高了效率。文章对系统的特点、功能、使用及完善作了阐述。经国有林场试用,证明其适用、可靠、稳定,基本能满足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湖南林业》2004,(8):37-37
全省林业电子办证系统启动 1日,在岳阳正式启动。今后,全省所有木材采伐证、运输证、植物检疫证、林权证、种苗生产许可证、种苗经营许可证都可在网上办理。  相似文献   

6.
《新疆林业》2002,(3):16-19
天西、阿山林业局,各地州(市)林业局:为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是《种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行为,促进林木种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区从3月中旬开始启用全国统一印制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两证的核发工作。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两证的核发管理,认真执行《种子法》和我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和发放。要认真做好新、旧“两证”的更换衔接和旧证清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换发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换发和实行“两证”制度是一项新的、重要的工作,各地要在认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做好“两证”发放审核、审批的登记造册、存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实行新证后出现的问题和改进建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林木种子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规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各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8.
《种子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以实施《种子法》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主要表现在:《种子法》配套法规制定步伐加快,种苗质量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逐步维护。2004年,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4.5%,苗木样品合格率为90.1%,比上年度75.2%和79.4%分别提高了9.3和10.7个百分点;全国已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15.08万份,  相似文献   

9.
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根据《种子法》规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  相似文献   

10.
政策法规     
国家林业局对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为切实规范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秩序 ,加强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 (含苗木 ,下同 )的生产和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  相似文献   

11.
政策法规     
<正> 国家林业局核发第二批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为落实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年第5号令)第九条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  相似文献   

12.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种子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培育良种壮苗,提高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种子法的规定。结合种子行政执法实践,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法律适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13.
永州市是湖南省重点林区之一,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任务繁重。最近,我们就全市林木种苗工作的情况开展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永州市林木种苗工作归口营林站。近年来,通过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质量、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等“四证”,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全市已实现形成湿地松、火炬松、马尾松、杉木、油茶、板栗、杨树七大主要造林树种造林的良种壮苗化。林木种苗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全市建有杉木、马尾松、湿地松、墨西哥柏、柰李等良种基地10处,面积693公顷。其中部省合建3处,面积118公顷,县区自建7处,…  相似文献   

14.
简述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林木种子的质量以及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监督的活动。《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使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子质量、净化种子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5.
成邦 《内蒙古林业》2009,(11):26-26
我国现行林业税费范围,仅限于征收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绿化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林权勘测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证书工本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权证)等九方面内容。因此,我国现行林业税费的主体不是国家、地方的税收,而是来自上述9项林业收费,形成了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  相似文献   

16.
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实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关键手段。针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申办流程繁杂、林农办证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9年推出"微采证"政策。基于该政策,林农借助微信公众平台就可对接林木采伐办证窗口,简化了申办流程,提高了办证速度,实践效果良好。文中介绍"微采证"政策的背景和架构,分析该政策的功能和创新点,并提出推广和改进建议,以期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使用。  相似文献   

17.
《种子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以实施《种子法》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主要表现在:《种子法》配套法规制定步伐加快,种苗质量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逐步维护。2004年,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4.5%,苗木样品合格率为90.1%,比上年度75.2%和79.4%分别提高了9.3和10.7个百分点;全国已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15.08万份,发证率由2002年的13%提高到75.4%;30个省区实行了标签制度;17个省(区、市)出台了《种子法》实施办…  相似文献   

18.
《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相似文献   

19.
吴鹏 《森林公安》2007,(1):35-36
人们通常认为,在采伐林木前,应由林权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少代办证件或是约定办证的情形。如果在此情况下发生非法采伐林木行为,应该如何追究责任呢?譬如,2006年1月,木材经营何某与前湾村村民李某达成协议:李某将自家责任山上的560株松树(用材林)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何某办理。何某在付款后即雇人采伐,采伐林木蓄积57.2m^3。经查,何、李二人林木交易没有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何某组织采伐林木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确定处理意见之前,我们先分析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20.
阜阳市近日制定了《阜阳市林木采伐许可(审批)规范》,以规范林木采伐许可(审批)行为,全面提高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质量。该《规范》共分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对象、林木采伐许可(审批)范围、林木采伐许可(审批)程序、林木采伐许可(审批)时限要求、林木采伐案卷归档和执行期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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