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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将一块河滩地上的成材杨树分别拍卖发包给本村马某等3户村民,要求由马某等寻找买主予以处理,并言明采伐手续由村委负责办理。2003年4月20日,马某等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采伐了林木并以12960元的价格卖给木材收购者李某,被群众举报到县林业局。经查,共采伐林木334棵、立木蓄积25.8立方米。在处理时,村委辩称上述林地属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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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村民王某与李某合伙购买一处林地并将该地上的林木采伐,二人约定:平均投资,共负盈亏。林木采伐后,由于木材市场价格低迷,两人决定将木材暂存于山脚下一深山独居户张某的门前空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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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林业行政许可是有着比较严格审批程序的,以村民采伐林木为例,一般要经过林权人申请、村委会初核、乡镇林业站审核、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才能办理采伐许可证;当然,如果是皆伐,那么按规定还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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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中涉及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但是,当前很多地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此类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却忽视了这个特殊环节,仍然按常规的受理程序走,造成林业主管部门自身违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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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买卖青山"是指森林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人将本人或本单位山场上的活立木作价卖给他人,由他人实施采伐的活动。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买卖青山"的当事人既不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又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采伐买卖的林木,或者即使办理了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也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采伐买卖的林木。这些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在罪名确定和犯罪主体的认定方面,刑法理论界历来争议极大,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对此问题也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现将观点发表如下,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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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要求,采挖树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采挖树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当前,持没有注明"树木采挖"的采伐证采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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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挖树木、采伐“火烧枯死木”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一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中均找不到直接的答案。目前,规定采挖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下称《通知》),规定采伐“火烧枯死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范性文件则是《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下称《复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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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胡某申请办理了4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共批准采伐马尾松118株,计立木蓄积17.7m。而胡某实际采伐430株,并且采伐的全部是离地面1.8m左右直径15cm以上的林木。由于当地村民有挖树根烧柴的习惯,现地只查到103个伐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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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在伐区调查设计中的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伐区调查设计是制定林业生产计划、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林木采伐作业和采伐迹地更新作业的主要依据,是控制林木采伐限额,强化林政资源管理,防止木材税费流失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因此,林业主管部门对伐区调查设计制定了严格的规程,林木的采伐必须按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随着计算机的迅速发展,计算机应用已进入各个生产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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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权交易中,由于一些地方对林权交易规定不熟悉,或者操作程序不规范,致使林权交易行为在法律意义上不能生效。在处理与之相关案件时,往往就会发生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并且会造成执法办案人员的迷惑。譬如:2005年9月6日,某县某镇李家湾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将本村集体一处500亩的山场(用材林地)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李某经营20年,山场现有林木归李某所有。2006年1月3日,李某又以合同的形式,将该片山场林木所有权和20年林地使用权以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镇居民张某。李家湾村委会、李某、张某之间的林权交易行为均未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1月10日,张某组织人员到该山场无证采伐林木63立方米。此案该如何区分责任,又该如何定性呢?下面,我们就此作一个简略的分析,分析中所涉及的有关林权交易设定为《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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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武 《中南林业调查规划》1996,15(3):9-12
本文阐述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函义及法律地位,指出了改进与完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着重对我国南方集体林区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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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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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村有13年生杨树96棵,立木材积约60立方米。2003年3月因搞水利建设缺少资金,村干部周某等4人决定将这批树木卖掉。3月23日,村委以2.8万元的价格与邻县木材贩子王某达成买卖协议,当日付款,树权转移,并约定买方在3日内采伐并清理完现场,未提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3月23-25日,王某将上述树木全部伐完并运走。案发后,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在处理过程中,对谁应该承担滥伐责任产生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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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权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木采伐权是权利主体根据依法取得的采伐许可的规定而享有的按照法定方式对林木进行采伐获得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林权处分权能的一个表现.我国有关林木采伐的制度中,还存在立法不完善、商品林的林木采伐权的限额制度过于严格以及管理机制不完善等不足.因此,只有明确林木采伐权的物权地位、完善林木采伐的法律制度并建立高效的林木采伐的管理机制才能保证林木采伐权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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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种植药材脱贫致富,本是件无可厚非的事情,但由于没有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擅自毁林搞开发,没想到给自己带来了一场牢狱之苦。最近,江华瑶族自治县大锡乡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该乡明星村盘福新、新安村徐成忠两人因涉嫌滥伐林术罪被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逮捕。 相似文献